◎撰文/謝順道 ◎期數:360期 ◎2007.09號
【謝長老答覆】
神為甚麼要造善惡果,給人類有犯罪的機會?
這是美國喜瑞都教會的同靈,於2004年12月25日聖經講習會的課程結束後所提出,好多疑難問題之一。玆依據個人的查經心得,答覆如下:
乍看似乎因為神造了善惡果,人才有犯罪的機會;如果沒有善惡果,人就不會因為偷吃它而被定罪了。其實人之所以會犯罪,乃因不聽從神的話,反而盲從魔鬼的話之緣故(創2:17,3:4-6);如果決心順服神,則魔鬼就必知難而退了(雅4:7;太4:4、7、10-11)。
魔鬼藉著蛇誘惑夏娃的時候,對她說:「因為神知道,你們吃的日子眼睛就明亮了,你們便如神能知道善惡。」(創3:5)。何況你們又「不一定死」(創3:4),值得一試的。好幾種譯本都譯為「一定不會死」,如果這是比較正確的翻譯,那就更有保障,而無須猶豫了。
魔鬼的意思是說,神之所以不准許你們吃善惡果,乃因怕你們像祂那樣有智慧,祂就再也無法管你們了。因此,你們只要吃了善惡果,你們便「如神」一般有智慧;然後,你們就不必受神管束,而完全自由了。於是為了得著「如神」那樣的智慧,夏娃就摘下善惡果來吃,又給她丈夫吃,她丈夫也吃了(創3:6)。
這樣說來,神所施行的是不是「愚民政策」,而不希望人得著智慧呢?答案是否定的。因為聖經說,所羅門登基之後,為了能辨別是非,以便公正地判斷神的選民,而 求神賜給他智慧。結果,蒙主喜悅,應允他所求,便賜給他空前絕後的大智慧了(王上3:7-12;傳1:16)。正因我們所需要的智慧可以向神祈求,所以雅各告 訴我們說:「你們中間若有缺少智慧的,應當求那厚賜與眾人,也不斥責人的神,主就必賜給他。」(雅1:5)。由此可知,神並不反對人得著智慧呀。
聖經說:「敬畏耶和華是智慧的開端。」(箴9:10)。這種由於敬畏神而得著的智慧,乃是從上頭來的智慧;先是清潔,後是和平,溫良柔順,滿有憐憫,多結善 果,沒有偏見,沒有假冒的(雅3:17)。反之,吃了善惡果而得著的智慧,卻是屬地的,屬情慾的,屬魔鬼的;懷著苦毒的嫉妒和紛爭,到處滋生擾亂和各樣壞事 的(雅3:14-16)。為了造福社會群眾,我們迫切需要的,當然是由於敬畏神而得著,那來自上頭的智慧了。不是嗎?
當挪亞的後裔遷移到示 拿地的時候,他們就在那裡建造一座塔。他們的目標是「塔頂通天」,以彰顯他們的智慧和能力的極限;他們的動機則是「為要傳揚我們的名」,以滿足他們的虛榮 心(創11:1-4)。這種智慧乃是吃了善惡果所得著的智慧之延伸,兩者的形式雖然不同,心態卻毫無差別:「如神」一般有智慧,「如神」那樣有能力。
試觀今日的世界,人類所發明的武器之殺傷力,日益增強;社會上充滿了罪惡,所謂的「智慧型」的作案手法,也時有所聞。這些現象,豈非都來自吃善惡果的智慧嗎?多麼可怕呀!
話說回來,神為甚麼要造善惡果呢?依據個人的查經心得,祂大概有下列三個目的吧:
一.愿人善用自由意志
神 吩咐亞當說:「園中各樣樹上的果子,你可以隨意吃。」(創2:16)。這段經文表示,神不但給予人充分的自由,而且也給予人自由意志。換句話說,神所造的人 並不是沒有自己的思想和意志,萬事都受控制的傀儡;乃是有主權可以選擇自己想做的事,而且必須為自己的行為負責的「活人」(創2:7)。
神 又說:「只是分別善惡樹上的果子,你不可吃,因為你吃的日子必定死!」(創2:17)。這段經文的上句表示,神給予人的自由是有所限制的自由;因為毫無限制的自由是放縱,並不是真實的自由(加5:13)。下句則表示,如果違命,其後果便是死(羅6:23);反之,若聽從神的話,就可以「永遠活著」了(創3: 22)。
「若是你們以事奉耶和華為不好,今日就可以選擇所要事奉的:是你們列祖在大河那邊所事奉的神呢?是你們所住這地的亞摩利人的神 呢?至於我和我家,我們必定事奉耶和華。」(書24:15)。約書亞之所以要如此向以色列會眾宣告,乃為要讓他們知道他們各人都有選擇宗教信仰的自由,他 並不勉強他們。當然,選擇的後果如何,是要由自己去承當的。
《申命記》第28章1-14節記載,神的選民若留意聽從神的話,遵行祂的一切誡命,就必蒙神賜福,得享諸般的恩惠;15-68節所記載的是,如果不聽從神的話,不謹守遵行祂的一切誡命,則各種禍患都必追隨他們,使他們出也受咒 詛,入也受咒詛了。這就是說,對於神所吩咐的話,究竟要聽從或要拒絕,神的選民是可以自由選擇的。但在選擇之前,卻要先問自己:我盼望得享諸般的恩惠呢? 或遭遇各種禍患也不怕呢?
「凡事都可行,但不都有益處。凡事都可行,但不都造就人。無論何人,不要求自己的益處,乃要求別人的益處。」(林前10:23-24)。這段經文所要提醒我們的是,每逢運用自由意志的時候,我們必須慎重考慮的問題;也可以說基督徒在處世的事上,應該嚴格遵循的生活規範。
「凡事都可行」,表示基督徒賦有自由意志,而且蒙主准許,任何事都可以做。「但不都有益處」,以及「但不都造就人」,則提醒我們說,我們所生存的地方並不是一 個無人孤島,而是一個與別人共同生活的空間:包括家庭、校園、教會和社會等,隨時隨地都會與別人接觸。因此,我們的言論和行為,或善或惡,對別人都會有所 影響的。職是之故,凡對別人無益、沒有造就,甚至會造成傷害的事,我們便一概不可做了。
「我所願意的善,我反不作;我所不願意的惡,我倒去作。」(羅7:19)。在這段經文中所說,「我所願意的善」和「我所不願意的惡」,表示人賦有自由意志,就是有行善棄惡的意願;「我反不作」和「我倒去作」,則表示我沒有能力付諸行動,並不是沒有意願。
上述這種矛盾(羅7:19),讓我深刻地體會:在我裡頭,就是我肉體之中,確實「沒有良善」(羅7:18上句);並不是說我沒有良心,而是說我的良心已經沒有力 量了。無法否認的事實是,「立志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來由不得我。」(羅7:18下句)。我賦有自由意志,可以立志為善;然而,我卻沒有能力去實現我的意願哪。
那麼,我當怎樣做才能有效地善用自由意志,去做「我所願意的善」,而不做「我所不願意的惡」呢?答案就在下面「羅8:1-2」所說,在基督裡蒙釋放,得著基督裡的自由。簡單說明如下:
「如今那些在基督耶穌裡的,就不定罪了。」(1節)。所謂「在基督耶穌裡的」,就是不但受洗歸入基督,在生命上與祂合而為一(加3:27,2:20);而且活出基 督的生命,在生活上與祂合而為一的人(腓1:20-21;約壹2:5-6)。《現代中文譯本》譯為「活在基督耶穌生命裡的人」。《欽定版》則多加一句說明: 「不隨從肉體行,卻隨從聖靈行的人。」”Who walk not after the flesh, but after the Spirit.”這種恆守主道的真門徒(約八31),因為不會犯罪,所以他就不會被定罪了。
「因為賜生命聖靈的律,在基督耶穌裡釋放了我,使我脫離罪和死的律了。」(2節)。「律」就是律法,一種約束力。「聖靈的律」就是聖靈的約束力,「罪的律」就是罪的約束力,「死的律」則是死的約束 力。屬肉的我因為受「罪律」控制,致使無法棄惡從善(羅7:14、18-19);結果,死便臨到我,使我受「死律」控制了(羅5:12,6:23)。然而,「聖靈的律」卻在基督耶穌裡釋放了我,使我脫離罪的律,而不再做「罪奴」(約8:32-34);既然不再做罪奴,當然也就不再受「死律」控制,而得以出死入生了 (約5:24)。
人因為蒙神賦予自由意志,才能活得「像我」,並能活出人性的尊嚴,而不至於變成傀儡;但更重要的是,要善用自由意志,努力活出基督的生命來,才能榮神益人。而在基督裡蒙釋放,得著基督裡的自由,便是有效地善用自由意志的惟一途徑;除此之外,我們已經別無選擇了。
二.培植人顺服神的美德
「人必須順服神」,乃是《新舊約全書》的一貫之道。
舊約聖經的首卷《創世記》記載,神吩咐亞當說:「只是分別善惡樹上的果子,你不可吃。」這是神對人所頒布最原始的誡命,也是伊甸園中惟一的誡命。違命的後果是,「必定死」(2:17);但若謹守遵行,就能「永遠活著」了(3:22)。神的話非常清楚,人的生死只在一念之間。
新約聖經的末卷《啟示錄》記載,主耶穌說:「看哪,我必快來!賞罰在我,要照各人所行的報應他。」(22:12)。「各人所行的」,包括順服神,遵行祂旨意 (太7:21),以及抗拒神,如同亞當背約的(何6:7)。耶穌基督是神所設立的審判主,祂審判天下萬民的原則是公義,祂的依據是各人的行為;神已經叫祂從死 裡復活,給萬人作可信的憑據──證明祂確實賦有執行審判的權柄了(徒17:31;林後5:10)。
舊約聖經的首卷《創世記》,乃以神對人所頒 布的誡命為祂與人立約的開端,所以亞當的違命叫做「背約」之罪(何6:7)。新約聖經的末卷《啟示錄》,則以基督再臨施行審判為終結(啟二十二12);而審 判的依據是,各人的行為是否合乎誡命的要求(啟14:12)。除此之外,聖經上各卷的教訓、各國的歷史,以及人物的故事等,可以說都以此為焦點:順服神必蒙 福,背逆神必受罰。這個事實告訴我們,培植人順服神的美德,乃是神永遠不變的立法精神。
有些人提出質疑:「我們在恩典之下,不在律法之 下,就可以犯罪嗎?」針對這個問題,保羅的答覆是:「斷乎不可!豈不曉得你們獻上自己作奴僕,順從誰,就作誰的奴僕嗎?或作罪的奴僕,以至於死;或作順命 的奴僕,以至成義。」(羅6:15-16)。「斷乎不可!」是帶著權威的命令,也是出於愛心的提醒。
原來保羅所說,「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 典之下」的正意是:活在律法之下的舊約選民,因為受「罪律」轄制,所以雖然有棄惡從善的意願,卻沒有能力付諸行動(羅7:18-20);但在恩典之下的新約 選民,因為已經脫離了罪的律,所以只要下定決心,要將肢體作義的器具獻給神,就可以更新生活了(羅6:7、12-14)。因此,並不是說,在恩典之下就可以 犯罪,叫恩典顯得更多的(羅6:1-2、15)。
16節的重點是,在質疑恩典之下的人可否犯罪之前,應該先問問自己:我究竟是要作順命的奴 僕,以至成義呢?或要作罪的奴僕,以至於死呢?下面接著說:「感謝神,因為你們從前雖然作罪的奴僕,現在卻從心裡順服了所傳給你們道理的模範。你們既從罪 裡得了釋放,就作了義的奴僕。」(17-18節)。這就是說,好不容易從罪裡得著釋放之後,如果再犯罪,回去做罪的奴僕(約8:34),那豈不是既可惜又可 憐嗎?
「所以要約束你們的心,謹慎自守,專心盼望耶穌基督顯現的時候所帶來給你們的恩。你們既作順命的兒女,就不要效法從前蒙昧無知的時候那放縱私慾的樣子。」(彼前1:13-14)。
上列這段經文中13節的下句所說,「專心盼望耶穌基督顯現的時候所帶來給你們的恩」,就是當耶穌基督再臨的時候,已經離世的聖徒要從死裡復活,變成靈性的身 體;活著還存留的聖徒則不經歷肉身的死,而直接改變為靈性的身體。接著,一同被提到雲裡,在空中與主相遇,然後和主永遠同在之恩(林前15:44、 50-57;帖前4:13-17)。我們所盼望這恩,乃是我們各人信從耶穌基督福音的終極目的;儘管我們各人入信的動機和需求未必相同,但信主的至終目的卻 應該是一致的。
13節的上句所說,「所以要約束你們的心,謹慎自守」,表示為了實現我們所盼望的恩,我們必須努力做到的兩件事。第一是, 要約束我們的心,「因為一生的果效,是由心發出」(箴4:23);人心裡所存的意念,通常都會藉著言語和行為來表達的(太12:34-35)。第二是,要謹慎 自守,幾種日譯本都譯為「要慎身」,即要謹慎自己的行為;因為我們的行為是否合乎神的要求,與我們的盼望是否能實現,有絕對的關係。除此之外,還要加上 「專心盼望」,即集中精神,一心一意地盼望;正如保羅所說,「你們要思念上面的事,不要思念地上的事。」(西3:2)。在專心盼望的事上,保羅不但如此教導 我們,更可貴的是,他所留給我們的榜樣。他說:「我只有一件事,就是忘記背後,努力面前的,向著標竿直跑,要得神在基督耶穌裡從上面召我來得的獎賞。」 (腓3:13-14)。
14節的上句所說「作順命的兒女」,乃是神對我們的要求,也是我們極其重要的靈修課題。那麼,我們該怎麼做,才算順 命的兒女呢?《馬太福音》第3章13-17節記載,主耶穌受了洗,從水裡上來,神從天上說:「這是我的愛子,我所喜悅的。」神之所以這樣喜悅,乃因主耶穌 受洗是為了「盡諸般的義」,《現代中文譯本》譯為「實行上帝的要求」。這就是說,施洗者約翰是神所差遣的先知,他的施洗工作是神的旨意(太11:13-14,21:23-27),接受他的施洗便是遵行神的旨意。因此,我們若效法主耶穌的榜樣,凡事遵行神的旨意,我們便堪稱為順命的兒女,得神喜悅, 終身蒙福了。
14節的下句說,「就不要效法從前蒙昧無知的時候那放縱私慾的樣子」。這就是說,在還沒有信主之前,由於蒙昧無知的緣故,我 們所過的是放縱私慾的日子;如今既然受洗歸入基督,就應該改變縱慾的生活習慣,努力做名副其實順命的兒女了。換句話說,立志不效法邪惡的世界,只要心意更 新而變化,實實在在做一個在基督裡新造的人(羅12:2;林後5:17;弗4:20-24),乃是作順命的兒女應有的生活態度。
三.维持宇宙间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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