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埃及记:第2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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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待奴仆的规条

21:1 你在百姓面前所要立的典章是这样.
21:2 你若买希伯来人作奴仆、他必服事你六年、第七年他可以自由、白白地出去。
21:3 他若孤身来、就可以孤身去.他若有妻、他的妻就可以同他出去。
21:4 他主人若给他妻子、妻子给他生了儿子、或女儿、妻子和儿女要归主人、他要独自出去。
21:5 倘或奴仆明说、我爱我的主人、和我的妻子儿女、不愿意自由出去.
21:6 他的主人就要带他到审判官那里、〔审判官或作 神下同〕又要带他到门前、靠近门框、用锥子穿他的耳朵、他就永远服事主人。
21:7 人若卖女儿作婢女、婢女不可像男仆那样出去。
21:8 主人选定他归自己、若不喜欢他、就要许他赎身.主人既然用诡诈待他、就没有权柄卖给外邦人。
21:9 主人若选定他给自己的儿子、就当待他如同女儿。
21:10 若另娶一个、那女子的吃食、衣服、并好合的事、仍不可减少。
21:11 若不向他行这三样、他就可以不用钱赎、白白的出去。

惩罚暴行的规例

21:12 打人以致打死的、必要把他治死。
21:13 人若不是埋伏着杀人、乃是 神交在他手中、我就设下一个地方、他可以往那里逃跑。
21:14 人若任意用诡计杀了他的邻舍、就是逃到我的坛那里、也当捉去把他治死。
21:15 打父母的、必要把他治死。
21:16 拐带人口、或是把人卖了、或是留在他手下、必要把他治死。
21:17 咒骂父母的、必要把他治死。
21:18 人若彼此相争、这个用石头或是拳头打那个、尚且不至于死、不过躺卧在床、
21:19 若再能起来扶杖而出、那打他的可算无罪、但要将他耽误的工夫用钱赔补、并要将他全然医好。
21:20 人若用棍子打奴仆或婢女、立时死在他的手下、他必要受刑。
21:21 若过一两天才死、就可以不受刑、因为是用钱买的。
21:22 人若彼此争斗、伤害有孕的妇人、甚至坠胎、随后却无别害、那伤害他的总要按妇人的丈夫所要的、照审判官所断的受罚。
21:23 若有别害、就要以命偿命、
21:24 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
21:25 以烙还烙、以伤还伤、以打还打。

物主责任的规例

21:26 人若打坏了他奴仆或是婢女的一只眼、就要因他的眼放他去得以自由。
21:27 若打掉了他奴仆或是婢女的一个牙、就要因他的牙放他去得以自由。
21:28 牛若触死男人、或是女人、总要用石头打死那牛、却不可吃他的肉.牛的主人可算无罪。
21:29 倘若那牛素来是触人的、有人报告了牛主、他竟不把牛拴着、以致把男人或是女人触死、就要用石头打死那牛、牛主也必治死。
21:30 若罚他赎命的价银、他必照所罚的、赎他的命。
21:31 牛无论触了人的儿子、或是女儿、必照这例办理。
21:32 牛若触了奴仆、或是婢女、必将银子三十舍客勒给他们的主人、也要用石头把牛打死。
21:33 人若敞着井口、或挖井不遮盖、有牛、或驴掉在里头。
21:34 井主要拿钱赔还本主人.死牲畜要归自己。
21:35 这人的牛若伤了那人的牛、以致于死、他们要卖了活牛、平分价值、也要平分死牛。
21:36 人若知道这牛素来是触人的、主人竟不把牛拴着、他必要以牛还牛、死牛要归自己。

— 释经 —

内容纲要:颁布典章()

  1.  有关奴仆的律例(1~11节)
    1. 男仆(1~6节)
    2. 婢女(7~11节)
  2. 有关严重伤害的律例(12~36节)

【📖导读】

对待奴仆的规条

21:1 🔍你在百姓面前所要立的典章是这样.

  1. code_hammurabi
    上图:汉谟拉比法典(Code of Hammurabi),是古巴比伦国王汉谟拉比(Hammurabi)约于主前1754年颁布的一部法律,是现存最早的一部比较系统的法典,收录了282条条文,用阿卡德楔形文字刻在一根黑色的玄武岩圆柱上,现存于卢浮宫。把汉谟拉比法典和摩西律法进行对比,就可以发现神的律法超越人类法律的地方。

    【典章】

    • ham·miš·pā·ṭîm 原文字根4941. mishpat意为“审判、判断”,因此这个名词具有“统治、审判、判例、法律及法律责任”各方面的含义。
    •  典章:希伯来语是“判断”(judgement)的意思。在法庭判断是非或真假的时候以此为标准。圣经中这种律例的根本精神是公义和慈悲。
  2. 【本节】这句话是一个标题,所讲的是民事与刑事的典章,即(21:2-22:15)的各种律例。除此以外,《约书》尚且包含礼仪的律例(20:22-26;22:28-31;23:10-13、14-19)和有关社会道德的律例(2:16-20、21-27;23:1-9)。

21:2 你若买希伯来人作奴仆、他必服事你6年、第7年他可以自由、白白地出去。

  1. 【你若买希伯来人作奴仆】古代的奴婢,实际上是奴隶,在法律上称为有体动产(chattel)。成为奴隶的原因,通常有如下数端:
    1. 战争掳掠的人口;
    2. 被统治的少数民族;
    3. 奴隶市场买来的;
    4. 因贫穷或负债而自己卖身的(利25:39);
    5. 被拐带出卖的;
    6. 家中奴仆所生的;
    7. 窃贼无力偿还(22:3)
      • 本节所讲的是属于第4种,并且所卖的是希伯来人,即以色列人。
  2. 【奴仆外邦人做奴仆有两个缘故:
    1. 或被掳掠;
    2. 或被卖出(利25:45)。
  3. 【希伯来人】这里仍用希伯来人的名称,亦可见这律例的古远,但却是定居迦南后的律例,因为刚由埃及逃出来的人,大家还未需因贫穷或负债而将自己卖掉,所以那时还用不着这律例。这条律例可能是后期为应需要而制定的。
  4. 【希伯来人奴仆】这些奴仆与别的奴仆不一样,他们被称为“你的弟兄”(利25:39-42;申15:12;耶34:9、14、17),他在安息日及节期有权休息不作工(20:10);若他受割礼,成为神与以色列民立约的一份子,就可一同受逾越节(12:44-45;创17:13、27)。
  5. 【他必服事你6年、第7年他可以自由、白白地出去】
    1. 「买希伯来人作奴仆」,实际上是签订「6年」的奴隶合同(利25:40),「第7年」便可重获自由。
    2. 正如神定规6日劳碌作工,第7日要休息(第4戒);地要耕种6年,第7年休耕(23:10-11)。照样,因故卖身为奴者,作工慢6年,第7年就可得自由。这是像安息年般的给予禧年的恩典。较后的规定,尚需给他一些财物带出去(参申15:13-15)。
    3. 希伯来人是神所拣选的,祂不愿意祂所爱的民永远沦为奴隶,就给机会他们能有得以释放,进入祂所预备的安息。正如现在被神所拣选的信徒一样,我们这一辈子虽然被罪捆绑在这个属实的世界上,但只要挨过这些苦日子,到了时候就能被拯救,进入永恒的安息。ps/14
  6. 【白白地】原意指“无需任何的赔偿或报酬”。
  7. 【出去】
    1. yê·ṣê这个字以色列民得解放出埃及的“出”是同一个字。説明对个别的奴仆而言,脱离奴役得自由,正是他经历个人的“出埃及”。而且正如以色列民出埃及的时候一样,《申命记》更规定,不可让奴仆空手“出去”,而要“从你的羊、禾场、榨酒池中,多多地供给他;神怎样赐福给你,你也要怎样分给他。你要记得你在埃及地作过奴仗,神救赎了你;因此我今日吩咐你这件事”。(申15:14-15)。这也证明本节律法规定,是建基于以色列民自己蒙救赎的经历(参3:21:-22,12:35-36)。
    2. 先知耶利米也告诫以色列民,不得把已出去的希伯来奴仆再叫回来,强迫他们再做奴婢,否则就是违背了当初神与以色列民所立的约(耶34章)。

21:3 他若孤身来、就可以孤身去.他若有妻、他的妻就可以同他出去。

  1. 【本节】为保障人身自由,奴仆若单身被买来的,就只能单身出去。但若他本来就有妻子,或他靠自己的能力娶妻的,那他的妻子就可以在其夫获自由时,亦可同时出去。

21:4 他主人若给他妻子、妻子给他生了儿子、或女儿、妻子和儿女要归主人、他要独自出去。

  1. 【妻子和儿女要归主人、他要独自出去】
    • 这里是为了保障主人的权益,奴仆若单身买来,主人给他妻子,所生的儿女就成为“家中生的奴仆”(耶2:14;利22:11),因为奴仆还在负债中,所以这妻子和儿女都是主人的财产,仍归主人,获自由的奴仆单身出去。通常,这是主人笼络奴仆的方法之一。奴仆为亲情而不舍得离开妻子儿女,就有另一个条款记在下节。
    • 如果主仆之间只有买卖的关系,没有恩典的关系,奴仆只要服事到时间满足,他的亏欠就停止了。但「他主人若给他妻子」,主仆之间就有了恩典的关系,如果奴仆离开了赐恩典的主,从赐恩的主而来的恩典也要停止,因为恩典并不在买卖的关系里。

21:5 倘或奴仆明说、我爱我的主人、和我的妻子儿女、不愿意自由出去.

  1. 【爱】
    • 这位奴仆经历了恩典,也认识了赐恩的主与恩典的关系,所以选择用自由去换取恩典。这个选择的根据是「爱」。因为奴仆爱他的主人,也爱他的妻子儿女,所以「不愿意自由出去」(5节),甘心乐意地留在主人家中,维持与赐恩的主的关系,继续在爱中享用恩典。
    • 这位奴仆从前是因着生活所迫作奴仆,现在却是因着爱作奴仆;从前是被迫暂时服事主人,现在却是主动「永远服事主人」。被基督的宝血所买赎的人,也是因着爱「作了神的奴仆」(罗6:22),甘心乐意地永远事奉神。
    • ✨没有不愿意自由的人,只有不愿付自由代价的人。
        但却有人,律法规定他可以选择自由,他明明知道,却宁愿选择不自由:奴仆爱,你想起了谁? 在冰冷的律法中,我们发现一个温暖的“爱”字,也看见,那为爱附在律法之下的奴仆,心中自由的爱着。主人带他到审判官那里公证,又带他到门框旁,用锥子穿他的耳朵,这表明他今后永远属于这家。从那天起,他与主人家的关系,有一个新的开始—–永远因为爱而离不开的家。这是我们基督徒美丽的图画。主所救赎的人,从律法下得以自由,是因为爱主而甘愿永远服事祂。“你们蒙召是要得自由,只是不可将你们的自由当作放纵情欲的机会”(加5:13)。我们耳朵听从祂,从心里顺服祂,因祂比我更深爱我(诗23:6)。OC/19改文✨【讲道:谁是我的主?】

21:6 他的主人就要带他到审判官那里、〔审判官或作 神下同〕又要带他到门前、靠近门框、用锥子穿他的耳朵、他就永远服事主人。

  1. 【审判官】原文是神hā·’ĕ·lō·hîm,因此意思可指是带他到神坛那里起誓,《现代中文译本》翻成“带他到敬拜的地方”;也可指奴仆在见证人面前,以神的名字郑重宣告,就好像美国人在法庭提供证词、总统在宣誓礼中,会按手在《圣经》上,表示在神的名下诚实说话。ps/19
  2. 【又要带他到门前、靠近门框、用锥子穿他的耳朵】
    1. 奴隶起誓后被带到门前(应该是主人的家门),靠着门框用锥子刺他的耳朵,表示钉牢在这个主人的家。
    2. 刺耳朵的另一作用,也可能是使奴隶的耳朵所穿的洞可佩戴属于主人的名牌或记号。这种明显记号是为了标识这人已终身为奴,让外人辨认。比较祭司就职礼上,把血抹在右耳垂上(29:20;利8:24)。
    3. 穿耳的仪式象征顺服(29:20;诗40:6),肉体甘心接受对付;钉入「门框」象征放弃自由,永远留在主人的家中。
    4. 汉谟拉比法典第282条规定,如果奴隶对主人说:你不是我的主人,主人可以割去奴隶的耳朵。
  3. 【他就永远服事主人】
    • 经过这礼仪后的奴隶,就没有再获自由的机会,是认为自愿永远服侍其主人的。
    • 这仆人有五层可作信徒的预表:
      • (一)爱他的主人;
      • (二)不愿意自由出去;
      • (三)受了主人的印记;
      • (四)永远服侍主人;
      • (五)有三种福气:
        • 1)凡事毫无挂虑;
        • 2)所需用的,主人替他预备;
        • 3)所当行的,主人给他指明。

21:7 人若卖女儿作婢女、婢女不可像男仆那样出去。

  1. 【婢女】原文也可以译为「妾」(士19:19)。
    1. lə·’ā·māh指的是“已婚或适婚年龄的女子”,可服侍男主人,地位较高。
    2. 《圣经》中另一种女仆haš·šip̄·ḥāh译作“使女”(11:5;创16:1),是“未婚的或童女”,使女只服侍女主人,地位较低。
    3. 在《创世记》中所有被称为lə·’ā·māh的妇女,都是“侍妾”,像亚比米勒的侍妾(创20:17),夏甲(创21:10、12-13),辟拉(创30:3)、悉帕(创31:33)。“婢女或侍妾”因与主人的婚姻关系,其法律地位较高,受到保障。这也说明为何当初撒拉要把夏甲以实玛利赶出去时,亚伯拉罕感到那么烦恼,因为夏甲是他的lə·’ā·māh
    4. 如果婢女不是买来作妾的,就和男仆一样,第7年就要任她自由出去(申15:12)。
  2. 【本节】
    1. 人若买女为妾,就必平生如妾看待她。
    2. 特别保障女权的含义,因为女婢多数会为主人或其儿子或男仆作妻妾,在年纪大的时候才自由出去,便不易找到生活凭藉,多数会流为妓女或乞丐,所以“若不喜欢他,就要许他赎身”。
    3. 《申命记》规定女仆也要像男仆一样到了第7年就要释放她们(15:12)。这不是后来改变的规定,而是那里和本节买作“作妾”的目的不同。OC/19

21:8 主人选定他归自己、若不喜欢他、就要许他赎身.主人既然用诡诈待他、就没有权柄卖给外邦人。

  1. 【主人选定他归自己、若不喜欢他、就要许他赎身】
    1. 这些假定,都是常见的事实,特别是对一些年轻貌美的女婢而言。选定她归自己,后来又不喜欢她时,就不能再卖她给别人,乃要准许她赎身。
    2. 若是夫妻正式离婚,丈夫要给妻子离婚证书(申24:1)。可是婢女被收纳为侍妾,可能不需经过此种正式手续,没有正式的离婚证明,而是允许她可以为自由赎身,同时并终止二人间的丈夫及妾的关系。
  2. 【赎身】原文并没有说谁该付代价。《现代中文译本》的“就得让她的父亲赎回她”的译法,并不与原意相符。(10-11节)则提到,只要主人不按照规矩代她,她就可以不用任何赎银就可以赎自己出去。
  3. 【外邦人】这个翻译是错误的。OC/19
    • 原文nā·ḵə·rî亦可译作“陌生人”,意思是她所熟悉的人之外的人,指不可把婢女卖给她不同意的人。也就是说只要获得女方同意的话,才可以将她卖给对方。ps/19
    • 本节意思是说,父亲既是将女儿卖给以色列人为妾,那人若不喜欢她,那主人总不能为金钱将她“转卖”给陌生人,只能许他白白的赎身(申21:14)。OC/19
  4. 【诡计】就是不是为了“喜欢”,而是纯粹为了肉体娱乐,买来作为妾,这等就是“诡计”。律法规定,既然不喜欢,就要让女方白白赎身。OC/19
  5. 【2-11节】的典章超越了一切人类法律,首先提到怎样释放希伯来奴仆,表明神的心意是要把人恢复到自由地享用神应许的地位上。神怎样白白地释放了祂的百姓,百姓也要白白释放他们的奴仆。

21:9 主人若选定他给自己的儿子、就当待他如同女儿。

21:10 若另娶一个、那女子的吃食、衣服、并好合的事、仍不可减少。

  1. 【好合的事】原文wə·‘ō·nā·ṯāh 泛指所有婚姻权利,不单是同房的“好合的事”而已,其他译本翻作“住处”,因为住处也是一个妻子的婚姻权利。ps/19
  2. 【本节】
    • 这是保障女权的另一表示,虽然仍以男权为主,但规定若饮食、衣着和性事三项不履行时,女方就可以不用钱赎,白白的出去。
    • 所以买作妾与买作仆人不同,她们无限期地属于主人,并且有权接受他的保护。

21:11 若不向他行这三样、他就可以不用钱赎、白白的出去。

惩罚暴行的规例

21:12 打人以致打死的、必要把他治死。

  1. 【本段】提到4各死刑:
    • ①谋杀罪;
    • ②殴打父母的罪;
    • ③拐卖罪;
    • ④咒骂父母的罪
  2. 【打人以致打死的】证明下手过重,在殴打的过程中并没有停下醒悟,显示不尊重人命,轻贱神所创造的生命。《民数记》进一步説明那些属于故意杀人的,包括手持可以杀人的器具(像铁器,可以打死人的石头或木器),或因着怀恨(心中有杀人的动机),或是埋伏着向人扔东西(指预谋杀人),这些都要处死(民35:16、21)。
  3. 【必要把他治死】“治死”罪人的方法多为用石头打死(参利20:2、27;24:16),或用刀砍死(撒下1:15);如属杀人犯,则由死者的近亲执行(参民35:19;申19:12)。

21:13 人若不是埋伏着杀人、乃是 神交在他手中、我就设下一个地方、他可以往那里逃跑。

  1. 【本节】
    1. 无意杀死人的,或是意外伤人致死的,就可以逃到神的坛那里躲避(见下节),后来圣殿建成后这种风俗仍然流传着(参看王上1:50-53;2:28-32)。逃城就是专为那些误杀人的而设立(参看民35:9-34;申19:1-13)。
    2. 本节未说明如何区分蓄意与误杀,但后来的律法已规定由城中长老或会众来判断(申19:11-13;民35:22-28)。
    3. 无意杀人包括“误杀”(民35:11)、“无意害人”和“与之无仇”(民35:23),以及“无心杀人”(申19:4)。
  2. 【神交在他手中】意思是“出于意外”,可指自我保护的误杀。因意外而死的人命在神手中,非人力所能控制。意味那死者是应受刑罚的,他的死就像中国人所说是「出于天意」。

21:14 人若任意用诡计杀了他的邻舍、就是逃到我的坛那里、也当捉去把他治死。

  1. 【诡计】
    • 就是假冒意外,冒充误杀。本词回应“乃是 神交在他手中”意思是说诡计杀人的人,如果是使用诡计,就等于是在毁谤这是出于神的旨意,嫁祸于神。OC/19
    • 【比方】亚多尼雅(王上1:50)。约押(王上2:28)。
  2. 【任意】yā·ziḏ直译为“行事狂傲”。《出埃及记》中另出现这个字在(18:11)“埃及人向这百姓发狂傲的事”。

21:15 打父母的、必要把他治死。

  1. 【必要把他治死】这里是指违背了10戒中的第5戒(20:12),就算没有造成致命的伤害,仍是严重的忤逆之罪,因此“必要把他治死”。《民数记》的律例规定是由“会众”作审判,并要凭“几个见证人的口”,然后做断定(民35:22-34).《申命记》则由“本城的长老”作决定(申19:11-13)。
  2. 【父母】《汉穆拉比法典》第195条提到“一个儿子若击打父亲,要把他的手砍掉”,但未提到若击打母亲要如何处置。《圣经》不仅把母亲也包括在内,大幅提升妇女在家中的地位,而且忤逆罪所定的刑罚则严重得多,更显示对父母的尊重。

21:16 拐带人口、或是把人卖了、或是留在他手下、必要把他治死。

  1. 【拐卖】希伯来语是“趁机偷盗”的意思。
  2. 【拐带人口】就是非法贩卖奴隶,这是一种严重的偷盗行为(21:5),因为偷去了对方的人身自由。“拐带人口”的目的,在古代是将其贩卖为奴婢。因此,不论他已卖出,或仍控制在其手下,罪情都是一样,“必要把他治死”。(申24:7)也有类似的规定。
  3. 【或是留在他手下】意思就是拐带来留给自己做手下,强迫对方作自己奴隶。

21:17 咒骂父母的、必要把他治死。

  1. 【咒骂】原文ū·mə·qal·lêl  译为“咒诅”比较恰当。按摩西的律法,只有两样言语上的死罪,就是亵渎神(利24:16),咒骂父母。
  2. 【本节】不但动手打父母。连“咒骂父母”也要处死。因为恶毒的言语,比刀剑更伤人心。

21:18 人若彼此相争、这个用石头或是拳头打那个、尚且不至于死、不过躺卧在床、

  1. 用石头或是拳头】表明打伤人者早先没有害人的心,因为器械必须早已预备,石头却是临时拾的。

21:19 若再能起来扶杖而出、那打他的可算无罪、但要将他耽误的工夫用钱赔补、并要将他全然医好。

  1. 【本节】相打而无伤,则不必追究。一方伤重而躺卧在床,若能起来扶杖而出,打人的也不犯杀人罪,但要赔偿。赔偿分两项:
    1. 医药费:直至全然医好的费用;
    2. 工作耽误费。

21:20 人若用棍子打奴仆或婢女、立时死在他的手下、他必要受刑。

  1. 【本节】古代的奴婢既是主人的有体动产,他就有权任意处置奴婢。因此,在中东一带的法例是对主人没有任何处置的。但在以色列,若以棍打奴婢立时致死,主人却必要受刑,即按照(12节)的规定来办理。因为即使是奴婢,也是按照神的形象所造,有人的尊严,不得任意剥夺其生命。《撒玛利亚抄本》则作“必要治死”,今日无法考定哪一个方才为正确。

21:21 🔍若过一两天才死、就可以不受刑、因为是用钱买的。

  1. 【受刑】指「把他治死」(12节)。
  2. ⚠️【本节】
    • 《和合本》在此完全翻译错误,把整句的意思都扭曲了。原文直译应为:“但若过了一两天他仍存活(或作站立),他就不被惩罚,因为他是他的财产”。这样就可以解释为何主人不必受刑,因为仆人没有死,他仍存活,主人只是把他打得“差点死”。ps/19
    • (26~27节)有提到更多关于伤害程度的细节,及应对的办法。OC/19

21:22 人若彼此争斗、伤害有孕的妇人、甚至坠胎、随后却无别害、那伤害他的总要按妇人的丈夫所要的、照审判官所断的受罚。

  1. 【堕胎】
    1. 原文yatsa yeled 直译为“孩子出来”,可指早产。意思是孕妇是在人与人之间斗争的伤害之下,提早产下胎儿,“出来”(存活、,就成为“早产”)的孩子没有“别害”。
    2. 这里的“孩子出来”是指早产,而不是流产(堕胎)因为:
      1. 《旧约》讲到流产,有一个专门用语shakol,若作者在此是要讲到流産的话,大可以用这个字(23:26;参创:31:38)。相反地,作者在这里却用yatsa,该字除了一次以外(民12:12,用于死产),每次用来指正常的生产。因此,在此应指由于母体被击打,造成早产。故此有学者説:“就语言学而言,没有任何理由译为‘流産’”。
      2. 《圣经》希伯来文有一个字nephel,专门用来指流産的胎儿(伯3:16;诗58:8;传6:3)。但是本节作者却选用yeled,应指一个活的孩子。这也说明是早产,而非流产。
  2. 【照审判官所断的受罚】原文是没有“审判官”这词的,而直译是“按评断付给”,并有两种解释:
    1. 其一是妇人的丈夫开价,伤人者落地还价,而由中间人评断,并按此评断付给;
    2. 另一可能是依照妇人的情况,由中间人做评断,并按此评断付给。

21:23 若有别害、就要、就要以命偿命、

  1. 【以命偿命可指:
    1. 肚子里的婴儿死亡。OC/19
    2. 妇女或其他人身亡。OC/19

21:24 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

21:25 以烙还烙、以伤还伤、以打还打。

  1. 【以…还….】
    1. 《旧约》中的报复法。虽然约书中有“以牙还牙,以眼还”的报复法,但不是给人动私刑的依据,而是给法官量刑的标准,要他们遵守“罪刑比例相等”的原则(另参利24:17、21;申19:18-21),不可判下过重或过轻的刑罚。摩西律法中“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之原意,表达的絶不是有仇必报,而是要人不可因恨意而使对方承受过于他该承受的惩罚。强调公平正义,更要克制恨意,不容仇恨蔓延。
    2. 耶稣论报复法。(太5:38)耶稣引用身体报复法,并叫祂的门徒遵循更高的标准,以不抵抗来对抗恶者。因为向别人动怒就同谋杀一样严重(太5:21一26)。这就让那些自以为义,按字面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人觉得羞愧。因为遵循此法的人,有可能是假公义之名行报复之实,以害邻舍来自抬身价。相反地,耶稣叫人忍受损失,不要报复。(太5:39)记述若有人打你的右脸,转过左脸来任他打。故此不要报复,因为主必伸冤(罗12:19;来10:30;参利19:18;申32:35)。
    3. 然而《圣经》也明定禁止私人报复,例如:“不可报仇、也不可埋怨你本国的子民、却要爱人如己”(利19:18)。
    4. 总而言之,本句乃是基于“国法”层面,为了让执法人员知道如何审判如此罪恶案件的架框及审判的程度,绝对不是指着“个人的良心道德”,“国法”是为了平衡社会安宁,制止罪犯率产生的,正如死刑一样。但是后来以色列人将此“国法”化为个人“道德”标准,乃是严重的错误(太5:38~48)。国法是宪章,是为了维护正义教育发展而存在,它没有“良心”,是因“良心”被宪定,人不能为了它“违背良心”,借理发挥,将律法发作自身的仇恨的工具。OC/19
    5. 本句的宗旨,就是不管怎样,不要伤害孕妇就是了,因为里面有无辜的生命。OC/19
    6. 出这是引导法官作出判决的司法原则,不能作为人际关系的方针。然而通俗的犹太教信奉的却显然是后者,这是《新约》胜过《旧约》的另一个例子:在一切人际关系上实践爱律。

物主责任的规例

21:26 人若打坏了他奴仆或是婢女的一只眼、就要因他的眼放他去得以自由。

21:27 若打掉了他奴仆或是婢女的一个牙、就要因他的牙放他去得以自由。

  1. 【放他去的以自由】使奴婢自由,等于赔偿,因为奴婢本来就是主人的财产(21节);主人若伤害奴婢就会收到国家律法保护,无须赎价,就可获得自由。OC/19
  2. 【26-27节】
    1. 奴仆或婢女的身份低于主人,因此他们的身价得不到“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赔偿。但可得到因这只眼或这个牙而自由出去的机会。然而,与以色列人不一样,大部分的古代中东民族的文献中只提到主人须赔偿少许的银钱而已。
    2. 汉谟拉比法典第199条则规定,挖出奴隶眼睛或是打断奴隶骨头的人,只需赔偿奴隶价格的一半。第204-205条规定,如果自由人打另一个自由人,只需付10舍客勒,如果奴隶打了一个自由人,要被割去耳朵。但在神的典章里,人都是照神的形像所造(创5:1),每个人的生命都应该受到同样的保障,有钱有势的人也不能用钱来代替受罚。

21:28 牛若触死男人、或是女人、总要用石头打死那牛、却不可吃他的肉.牛的主人可算无罪。

  1. 【触】指“用角牴触”(即攻击之意,申33:17;结34:21)。
  2. 【总要用石头打死那牛】按照(创9:5-6)的原则:“流你们血害你们命的、无论是兽、是人、我必讨他的罪…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
  3. 【却不可吃他的肉】因为牛是用石头打死的,血没有放干净。
  4. 【牛的主人可算无罪】这牛既被治死,牛主已受了损失,因此他可算无罪了。

21:29 倘若那牛素来是触人的、有人报告了牛主、他竟不把牛拴着、以致把男人或是女人触死、就要用石头打死那牛、牛主也必治死。

  1. 【有人报告了牛主】古代中东国家的法律文献,有的规定由市议会,有的规定由政府,正式警告牛主,牛主若仍不留意拴好牛只,引致触死人,则必须用金钱赔偿,并详列对不同身份的人所赔偿的数额。但这里却更严厉,不但把牛打死,牛主也必治死。

21:30 若罚他赎命的价银、他必照所罚的、赎他的命。

  1. 【本节】
    1. 如果死者的家属愿意,可以让牛主付出赎命的价银,交给死者的家属。古代中东其他国家的法例,有规定按死者的身份赔偿其家人的数额,但是这里并没有说明确实数目,可能也是以讨价还价后交由中间人作评断后而决定。ps/19
    2. (民35:31)提到「故杀人犯死罪的,你们不可收赎价代替他的命他必被治死」,然而本节「若罚他赎命的价银,他必照所罚的,赎他的命」。这岂不是与谋杀人者该处死的令谕相违背吗?【解答】:
      • 这两个令谕很清楚的有所不同是——在经文说得很清楚。一种是有预谋的(willful murder),一种是因疏忽而杀人(negligent homicide)。有企图预谋的杀人是恶意(malice),而疏忽杀人不是出自邪恶的意念。事实上,后者的罪过并不是有意图要夺取他人的生命。他只是疏忽而未将牛栓好以致牛触死人(28-29节)。这种情形,所受的刑罚可以经过协调,用价银来补偿赎命。

21:31 牛无论触了人的儿子、或是女儿、必照这例办理。

21:32 牛若触了奴仆、或是婢女、必将银子30舍客勒给他们的主人、也要用石头把牛打死。

  1. 【30舍客勒】可能是当日一个奴仆或婢女的一般身价。约瑟当年被卖是20舍客勒(创37:28)。主耶稣被犹太所卖,收的代价也是30舍客勒银子(太26:15)。但1舍客勒银子的时值因时代而有不同,难加比较。
  2. 【本节】“触”的原文 5055. nagach意为“推、冲刺、用角抵撞”有几种解释:
    1. 学者可能误会,认为本节是牛“触死”了奴仆婢女,所以只需要赔偿金钱就可了事,和自由人待遇不同,这个解释是可能不对的,因为:OC/19
      • 本节并无“触死”的意思,只有“触”。OC/19
      • 本节和(31节)都在回应(30节)的内容,就是“若罚他赎命的价银子”。(31节)的儿子和女儿被牛伤害,需要赔钱,但是价格是按“必照所罚的”,就是经过谈判之后才决定,可能是由“审判官”经理(6节)。本节奴仆和婢女则是以定价30舍客勒,并把牛打死为代价。OC/19
    2. 如果我们认为本节和(31节)都是在回应(29~30节),则意思是说牛只要触伤人儿女,就要处死牛主,并处死那牛,或靠赎价赎命。而触伤奴仆婢女,需要赔偿30舍客勒,并处死那牛。OC/19
    3. 如果我们坚持认为(31~32节)的“触”必定是链接(29节)的”触死“。那么:OC/19
      • 可能是为了工作环境缘故,危险性比较高,类似今天的建筑工业等。奴仆、或婢女为了工作目的,常在田野,难免会因为工作意外被牛所伤至死,所以规定的刑罚较轻。触及自由人,则不是在正常工作环境之下,牛主随意放纵牛只,以致伤人的刑罚,所以个别奴仆和婢女也有责任照顾牛只,来维护社会安全。OC/19
      • 如果别人的牛因不管治,触死别人的奴仆婢女,经文也没有说,不需要根据自由人一样处死牛主。OC/19
    4. 笔者比较认同(2),因为31节提到“无论”,暗示:“不管是触伤….就要……”,神特别照顾孩童。但无论如何,我们都看见,无论1~3的解释,神都要人严厉管辖会威胁到别人安全的所有物,都是为了禁止牛主不负责任,放任不管,而设立的刑罚。OC/19
    5. 另外,本节特别针对牛作严厉限定,也是为了教育以色列民,牛只的暴戾和不定的性情,警告以色列需要“管治”它;它不但没有任何资格被崇拜,需要被人管治,更没有能力保护人,甚至还会伤害无辜人士,笨到连口井都看不见,会掉入井里,也不能自救(下节)。这为后来以色列民崇拜金牛犊的愚昧留下了伏笔。OC/19
    6. 人的责任是看管牛,人的责任不是被牛看管。人被牛看管,这是非常不正常的行为,也是违反社会安宁。OC/19

21:33 人若敞着井口、或挖井不遮盖、有牛、或驴掉在里头。

  1. 【本节】本文是有关财产权的一系列规定。以上是有关人命的一系列规定,下面则是有关财产损失的内容及其规定。
  2. 【人若敞着井口,或挖井不遮盖】中东的井,都会把井口做高,而且放上大石(参看创29:1-3)。主人若未作任何防范或警告措施,就是犯了应注意却未注意的罪,仍应当负责赔偿。《圣经》中还有类似的律法,例如,屋顶平台应设护栏,以免有人不幸从屋顶掉落(申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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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别是巴遗址城门口的井。中东的井通常都把井口做高,而且放上大石(创29:1-3),以避免牲畜掉进去。

21:34 井主要拿钱赔还本主人.死牲畜要归自己。

  1. 【本节】
    • 水井是让人和动物得生命的地方,不是害人的地方;教会亦是如此,我们不要为了得生命而不顾及别人的安危,掉入不按神指示的方法里去,最后得不偿失“死牲畜要归自己”。OC/19
    • 体贴神旨意的水井是得生命的水井。不“遮盖”的水井,代表只求自身利益的自私信仰、不跟从主意、只救恩典,这种死亡水井,虽然为了得水,但结局将被死畜填满,欠主满债。OC/19

21:35 这人的牛若伤了那人的牛、以致于死、他们要卖了活牛、平分价值、也要平分死牛。

  1. 【本节】死牛因为不是按神形象造的,所以活牛不必打死,但要卖掉,价值由两家平分,死牛的肉也由两家平分。

21:36 人若知道这牛素来是触人的、主人竟不把牛拴着、他必要以牛还牛、死牛要归自己。

  1. 【人若知道…不把牛拴着】
    • 这情形相信也是牛主事先受了正式警告,却仍不留意拴牛,因此而牴死了他人之牛。
    • 牛预表需要悔改之信徒的“坏性情”;主人预表信徒的内心意识;“触人的牛”预表信徒的不良行为。假如我们的内心,没有管好自己的“牛性”,常常触人,将来我们必要面对主,成了死牛。(参创4章亚伯和该隐)OC/19【讲道题:触人的牛】
  2. 【以牛还牛,死牛要归自己】活牛主就要按价赔偿死牛主的牛,这就是“以牛还牛”的含义,既付了赔偿,死牛就归赔偿者所有了。
  3. 【本段】(33-34节)的典章,显明神的心意喜悦每个人都顾念别人。人不能因为井在自己的地界上就不顾别人的牛驴,也不能因为自己的牛就不顾别人的牛,原则都是「爱人如己」(利19:18)。
  4. 【本章】神严肃地说出4种情况下要「把他治死」,是为了吓阻犯罪,盼望「以色列家啊,你们转回,转回吧!离开恶道,何必死亡呢」(结33:11):
    1. 故意杀人(12、14节),违反了十诫中的「不可杀人」(20:13),是故意损害神的形象。
    2. 「打父母」(15节),违反了十诫中的「当孝敬父母」(20:12),是故意藐视生命的源头、顶撞神所设立的权柄。
    3. 「拐带人口」(16节),违反了十诫中的「不可偷盗」(20:15)
    4. 「咒骂父母」,违反了十诫中的「当孝敬父母」(20:12),是故意藐视生命的源头、顶撞神所设立的权柄。

【思想问题💡

  1. 有人认为本章的律法重人的价值过于「物」的价值。你同意吗?按此理解,你对神的属性和旧约律法有什么新发现呢?
  2. 本章对蓄意杀人与无心伤(杀)人的区别给你什么启发?你有否在言语上伤害他人?
  3. 牛主和井主须关注牛和井对他人的安全问题。这原则如何应用在今日工业化、都市化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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