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的规条
| 22:1 | 人若偷牛、或羊、无论是宰了、是卖了、他就要以五牛赔一牛、四羊赔一羊。 |
| 22:2 | 人若遇见贼挖窟窿、把贼打了、以致于死、就不能为他有流血的罪。 |
| 22:3 | 若太阳已经出来、就为他有流血的罪.贼若被拿、总要赔还、若他一无所有、就要被卖、顶他所偷的物。 |
| 22:4 | 若他所偷的、或牛、或驴、或羊、仍在他手下存活、他就要加倍赔还。 |
| 22:5 | 人若在田间、或在葡萄园里放牲畜、任凭牲畜上别人的田里去吃、就必拿自己田间上好的、和葡萄园上好的赔还。 |
| 22:6 | 若点火焚烧荆棘、以致将别人堆积的禾捆、站着的禾稼、或是田园、都烧尽了、那点火的必要赔还。 |
| 22:7 | 人若将银钱、或家具、交付邻舍看守、这物从那人的家被偷去、若把贼找到了、贼要加倍赔还. |
| 22:8 | 若找不到贼、那家主必就近审判官、要看看他拿了原主的物件没有。 |
| 22:9 | 两个人的案件、无论是为甚么过犯、或是为牛、为驴、为羊、为衣裳、或是为甚么失掉之物、有一人说、这是我的、两造就要将案件禀告审判官、审判官定谁有罪、谁就要加倍赔还。 |
| 22:10 | 人若将驴、或牛、或羊、或别的牲畜、交付邻舍看守、牲畜或死、或受伤、或被赶去、无人看见、 |
| 22:11 | 那看守的人、要凭着יהוה 主起誓、手里未曾拿邻舍的物、本主就要罢休、看守的人不必赔还。 |
| 22:12 | 牲畜若从看守的那里被偷去、他就要赔还本主. |
| 22:13 | 若被野兽撕碎、看守的要带来当作证据、所撕的不必赔还。 |
| 22:14 | 人若向邻舍借甚么、所借的或受伤、或死、本主没有同在一处、借的人总要赔还。 |
| 22:15 | 若本主同在一处、他就不必赔还.若是雇的、也不必赔还、本是为雇价来的。 |
有关人道的规例
| 22:16 | 人若引诱没有受聘的处女、与他行淫、他总要交出聘礼娶他为妻。 |
| 22:17 | 若女子的父亲决不肯将女子给他、他就要按处女的聘礼、交出钱来。 |
| 22:18 | 行邪术的女人、不可容他存活。 |
| 22:19 | 凡与兽淫合的、总要把他治死。 |
| 22:20 | 祭祀别神、不单单祭祀יהוה 主的、那人必要灭绝。 |
| 22:21 | 不可亏负寄居的、也不可欺压他、因为你们在埃及地也作过寄居的。 |
| 22:22 | 不可苦待寡妇和孤儿. |
| 22:23 | 若是苦待他们一点、他们向我一哀求、我总要听他们的哀声. |
| 22:24 | 并要发烈怒、用刀杀你们、使你们的妻子为寡妇、儿女为孤儿。 |
| 22:25 | 我民中有贫穷人与你同住、你若借钱给他、不可如放债的向他取利。 |
| 22:26 | 你即或拿邻舍的衣服作当头、必在日落以先归还他. |
| 22:27 | 因他只有这一件当盖头、是他盖身的衣服、若是没有、他拿甚么睡觉呢.他哀求我、我就应允、因为我是有恩惠的。 |
| 22:28 | 不可毁谤 神、也不可毁谤你百姓的官长。 |
| 22:29 | 你要从你庄稼中的谷、和酒醡中滴出来的酒、拿来献上、不可迟延。你要将头生的儿子归给我。 |
| 22:30 | 你牛羊头生的、也要这样.七天当跟着母、第八天要归给我。 |
| 22:31 | 你要在我面前为圣洁的人、因此田间被野兽撕裂牲畜的肉、你们不可吃、要丢给狗吃。 |
— 释经 —
内容纲要:颁布典章(二)
- 有关窃盗的律例(1~4节)
- 有关财物受损的律例(5~6节)
- 有关受托看管的律例(7~15节)
- 有关行淫和邪淫的律例(16~20节)
- 有关人权的律例(21~27节)
- 有关各种礼仪的律例(28~31节)
【📖导读】
赔偿的规条
22:1 人若偷牛、或羊、无论是宰了、是卖了、他就要以五牛赔一牛、四羊赔一羊。
- 【人若偷牛或羊】偷窃的犯罪行为,古代好些地方是斩断被抓的贼人之手或手指做刑罚。这里的以色列律例却比较人道,乃以赔偿作了而不伤及贼人之身。“牛羊”是古代以色列人特别看重的家产。
- 【五牛赔一牛,四羊赔一羊】
- 牛因为能工作,价值较大,故此赔偿额亦较高。
- 偷牛的罪比偷羊的罪大,无非是因为牛大,显明犯罪之人的胆量也大。
- 牛需要被训练多年来达到工作目的,这也是理由之一。
- 说明偷越贵重的,罪越大。这种处理非常合理,曾经小弟听过一句话:“既然要作贼偷,就搞大一点的!反正偷一点点也是偷!”,这就显明了,当代法律的不足和缺陷。OC/19
- 汉谟拉比法典第8条规定,偷牲畜要赔偿10倍,不能赔偿就要被处死;第21条规定,贼挖房屋窟窿,就要在窟窿前被处死并埋葬。神的典章规定用五倍、四倍或「加倍赔还」来弥补人的亏欠,却不允许对贼滥用私刑。
- 【四羊赔一羊】这“4倍”的偿还,令人想起,大卫曾在拔示巴的事上犯罪,先知约拿单前来斥责他,他先是正义的回应约拿单:“那人该死,他要遭报4倍”(撒下12:5~6);税吏撒该遇见了耶稣,他主动说若欺骗了谁,就还他4倍(路19:8)。
- 【 是宰了,是卖了】要受较重的刑罚,因为这样做证明了他是蓄意偷窃,也证明这不是单纯为饥饿的目的。
22:2 🔍人若遇见贼挖窟窿、把贼打了、以致于死、就不能为他有流血的罪。
- 【挖】4290. machtereth强行闯入,破墙而入。
- 【窟窿】原文无此字。
22:3 若太阳已经出来、就为他有流血的罪.贼若被拿、总要赔还、若他一无所有、就要被卖、顶他所偷的物。
- 【被拿】被拿(原文双同字)“被发现,碰到,在场”。
- 【2节-3节】发生这种情形,就要看打死贼人的时候,是在黑夜或在白天。
- 在黑夜,因为贼人的动机、人数、手持有利器与否,都不明确,而且击打贼人的部位亦不能准确,何况贼人或者可能是仇家,他进来的目的或为仇杀。在这种情况之下,中东各国的法律都从轻处理,这段经文却说不需要因为打死他去承担流他血的罪。
- 主人在黑夜自卫,并不知道对方是谋杀还是盗窃,所以杀人不算「流血的罪」;但如果「太阳已经出来」(3节),自卫过度就属于「流血的罪」。
- 倘若是太阳已经出来,贼人的面目、动机、手中有否利器等,都可一目了然,并且可用话语说服投降;他若逃跑,击打部位亦较可明确,所以若果打死贼人,就为他有流血的罪。
- 【若他一无所有,就要被卖,顶他所偷的物】这是“负债被卖为奴隶”的一类,“顶他所偷的物”,意思是“按他所偷之物的价值”,对比(1节)的5倍或4倍的赔偿,可能(1节)是针对比较富有的窃贼之处罚,在此则针对真正穷苦的窃贼,只要他赔偿所偷的价值即可。其后的处置办法,是按(21:2-11)的方法处理。
22:4 若他所偷的、或牛、或驴、或羊、仍在他手下存活、他就要加倍赔还。
- 【加倍】原文8147. shenayim or shettayim ,意思是“二”,英文翻译为“double”。
- 【加倍赔还】为何只罚两倍,而不是(1节)的4倍或5倍,以下有几种解释:
- 把偷来的牛羊卖掉或宰杀(1节),是犯了双重的罪,因此要受较重的处罚。
- 活着的牲口易估定其价值,但若是死了或卖掉了,则窃贼可辩称其价值较低,而拒绝较高额的赔偿。4或5倍的赔偿显然较原本价值高许多,以杜绝此种侥幸心理,看来两倍的赔偿,则是较合理的处罚(参22:7-9)。
- 让窃贼有机会悔改,认罪归还所窃的牛羊。
- 这是罪的程度,偷是初步,卖或宰是罪的进阶。这种规定使人在犯罪前,了解自己将越陷越深,现在偷了东西是两倍罚款,这时候小偷会知道,他下一个步骤如果卖了或宰了头来的牲畜,其后果将增大。良心依然有所操作的小偷,或许不敢即刻宰、卖掉,留下来自己喂养繁殖;良心麻木的小偷愿意冒更大的风险,立马套现。OC/19
- 【偷】
- 有关偷盗的赔偿规定: 这是有关第8条诫命偷盗行为的赔偿规定。在摩西律法中把盗窃罪视为比一般的罪更严重的罪刑。原因是它以原始的神有关劳动的命令为依据(创3:19)。
- 通过赔偿的规定给我们如下的教训:
- ①与单纯的结果相比神更为重视人内心的动机;
- ②贪恋别人的财产的人,连自己的一切都会失去。所以本文指出,律法的根本精神是,爱神爱邻舍(太22:37-40)。
22:5 人若在田间、或在葡萄园里放牲畜、任凭牲畜上别人的田里去吃、就必拿自己田间上好的、和葡萄园上好的赔还。
- 【任凭牲畜上别人的田里去吃】无论是有意或是疏忽,都要赔偿。
- 【就必拿自己田间上好的…赔还】因为牛羊进入田间和园子,都会自动去选吃最嫩的草叶、农作,造成最大的损失,所以牛羊主人要用自己最好的来赔偿。
22:6 若点火焚烧荆棘、以致将别人堆积的禾捆、站着的禾稼、或是田园、都烧尽了、那点火的必要赔还。
- 【若点火焚烧荆棘】田间的荆棘会妨碍农作物生长,必须加以移除消灭,其中常用的方法是拢聚烧毁。然而往往因此而酿成火灾,特别是收割期间,天干物燥,最怕火灾,使所有收获付之一炬。这里的人是为这好的目的却疏忽了,导致别人的损失,所以他还是要赔偿。
22:7 人若将银钱、或家具、交付邻舍看守、这物从那人的家被偷去、若把贼找到了、贼要加倍赔还.
22:8 🔍若找不到贼、那家主必就近审判官、要看看他拿了原主的物件没有。
- 【那家主必就近审判官…物件没有】
- 「审判官」(8-9节)原文是「神」hā·’ĕ·lō·hîm 。神百姓中间的疑难案件并不需要复杂的侦察、庭审过程,只需要带到神面前。如果一方撒谎,神必然会亲自惩罚。而另一方既然知道神鉴察一切,「就要罢休」(11节),让神来管理。
- 《现代中文译本》在(8节)虽然较为意译,但将原文想要表达的意义充分的表白了出来:“若抓不到窃贼,受托人必须到崇拜的场所发誓,表示他没有窃取别人所托付的财务”。
- 除了“崇拜的场所”,也可以指着“按着神的名”在见证人面前发誓,他并没有偷了别人所托付的物件。ps/19
- 神的百姓不要总把眼睛盯在人与人的关系上,「为什么不情愿受欺呢?为什么不情愿吃亏呢」(林前6:7)。神的心意是让我们借着生活中「情愿吃亏」的操练,学习接受神手的管理。
- 神的百姓中间,大多数人都敬畏神,他们的「起誓」才能作为根据。但对于不敬畏神的人,没有什么办法能保证他的「起誓」是真的,所以在远离神的社会里,根本不可能建立真正的信用制度。
- 【物件】原文melakah原是一个广泛的用语。可泛指各种东西,例如事情(拉10:13;尼2:16),东西(撒上15:9),储备的物资(代下17:13),牲畜(创33:14),财物(36:7)。有译本译作“东西”(36:6;利11:32;结15:4)比较贴近原意。
22:9 两个人的案件、无论是为甚么过犯、或是为牛、为驴、为羊、为衣裳、或是为甚么失掉之物、有一人说、这是我的、两造就要将案件禀告审判官、审判官定谁有罪、谁就要加倍赔还。
- 【两个人的案件…有一人说,这是我的】这是为失掉之物争执的案件,必然是其中一人有疏忽而失落。这些物件或牲畜,没有姓名,又无记号,不能说话,谁能断定谁是谁非?
- 【两造就要将案件禀告审判官…加倍赔还】这翻译法,其中部分也与原文意译不符,因为“审判官”的原文也是“神”。《现代中文译本》较佳:“争执的双方都要到崇拜的场所去。神判定有罪的一方必须加倍偿还对方”。
- 【谁就要加倍赔还】既然由神定罪,如何加倍赔还?:OC/19
- 这是信心的接纳,相信神必定会为此事主持公道,加倍赔还。OC/19
- 后来神也启示可以使用乌陵土明的决断法,让神来判断。
22:10 人若将驴、或牛、或羊、或别的牲畜、交付邻舍看守、牲畜或死、或受伤、或被赶去、无人看见、
22:11 那看守的人、要凭着יהוה 主起誓、手里未曾拿邻舍的物、本主就要罢休、看守的人不必赔还。
- 【10节-11节】
- 是在指着牲畜在被委托看守的人不知情的情况之下死了、受伤或被赶去,受害者又没有足够的证据,双方各执一词,就要起誓,按风俗通常还包含发毒咒在内,这样看守的人就不必偿还了。
- 牲畜如果「被偷去」(12节),属于看守者的亏欠;如果「被野兽撕碎」,就不是看守者的亏欠。神所看重的是人的忠心,看守者只要忠于职守,就没有亏欠,「不必赔还」。
- 【起誓】在《圣经》的作用在,人无法审断,就由神监察审断。起誓者在神面前郑重起誓,求神见证,以保证所言为真,并借此停止人的指控。
- 【凭着יהוה 主起誓】神是最终的审判者,唯有他才能真正的断是非,因为祂参透万事,包括人心。祂会监察,那做错事却“凭着主起誓”的会得到他的果报;如果他是无罪的,神会为其伸冤(撒上24:15)。所以若有人敢“凭着主起誓”,就由他去向神交代,如果他真的有罪,就算他现在“不必偿还”,他也必将遭到神的惩罚。ps/19
22:12 牲畜若从看守的那里被偷去、他就要赔还本主.
- 【本节】这是看守的人的疏忽,那他就必须偿还本主。
22:13 若被野兽撕碎、看守的要带来当作证据、所撕的不必赔还。
- 【本节】证明不是看守者的疏忽,而是力有不逮之处。
22:14 人若向邻舍借甚么、所借的或受伤、或死、本主没有同在一处、借的人总要赔还。
- 【甚么】此处并未说明所借何物,很可能是借用牛、驴等,雇来耕作或负重。
- 【本主没有同在一处】可能指只借用牲畜,未雇佣畜主来赶牛驴。借用者必须负责牲口的安全及健康。若发生受伤或死亡,他必须赔偿原主。
22:15 若本主同在一处、他就不必赔还.若是雇的、也不必赔还、本是为雇价来的。
- 【若本主同在一处,他就不必偿还】因为本主已可自己见证所发生的一切经过,他应当晓得牲畜是否被正当役使,且自负安全及健康的责任。若有任何损害,借用者不必偿还。
- 【若是雇的…本是为雇价来的】
- 指雇用人的用雇价请本主来赶牛驴,可能已经包含了这“保险费”,本主应该照料牲畜,如有死伤,已经算赔偿给本主了。
- 本节与(14节)的区别在与:(14节)是原主借用而并没有收取雇价;本节下半段是雇佣人付了雇价的,所以当雇佣的东西损害了,也不必偿还,因为雇价已经包含可能受伤或死亡等风险的价了。ps/19
有关人道的规例
22:16 人若引诱没有受聘的处女、与他行淫、他总要交出聘礼娶他为妻。
- 【聘礼】这是指男方向女方家人所交的金钱和各种的物件(参看创34:12;撒上18:25),作为迎娶女子的礼物。(申22:29)规定与此案件有关的礼金是50舍客勒银子。
- 【娶她为妻】处女被奸,是被认为不但伤害了当事人,也使其父受损失。古代中东的女子(现代也是差不了多少),不但向中国的女子一样“在家从父”,乃是父亲的“有体动产”。所以男方必须交出聘礼,并且要获得女方父亲的允准娶她为妻;男方则没有选择的余地。(申22:29)且规定在这条例下所娶的妻,是终身不能休她的。
22:17 若女子的父亲决不肯将女子给他、他就要按处女的聘礼、交出钱来。
- 【本节】
- 在古近东,处女的新娘可使她的父亲得到较高的聘金,非处女的聘金较低,所以这个情况可看做父亲的财物损失,需要男方赔偿。
- 但是笔者认为,这里并非把女人当成货品,因为这里并非如上文提到牲畜、东西等的“赔偿”字眼,只是吩咐男子“按处女的聘礼,交出钱来”。《圣经》看女人和男人一样,都是按照神的形象造的(创1:26-27),同受律法的保护(21:15、17、20、26-27、28、31-32)。ps/19
- 这里是因为父亲的决定,除了考虑女子终身的幸福之外,也还有许多其他的因素。因为那男子是在女子是在男子的“引诱”(原文pathah可译作“迷惑”(申11:16)、“诓哄”(士14:15)、“劝动”(箴25:15))之下,被男子说服与他行淫。父亲若认为女儿是被“迷惑”的话,判定把女儿下嫁给他不会幸福的考虑之下,不准她给他为妻时,男子仍然要交出聘礼,因为他已占有了她。ps/19
22:18 行邪术的女人、不可容他存活。
- 【行邪术的女人】《旧约》把占卜、观兆、用法术、行巫术、交鬼、过阴等类的事,都列在“行邪术”之中。“行邪术”的当然也有男人(玛3:5就是阳性复数的行邪术之人),但可能古代以女性为多,且诱惑力更大,所以这里特别指出“行邪术的女人不可容她存活”。《旧约》对这一类的禁戒甚多,以下是可参考的经文:(利19:26、31;20:27;申18:10-11;撒上28:3、9;王下9:22;耶27:9;弥5:12;鸿3:4等)。《汉慕拉比法典》也有将行术者浸死的规定。
22:19 凡与兽淫合的、总要把他治死。
- 【本节】
- 《圣经》反对人与兽淫合,最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 人是按照神的形象造的(创1:27),与所有其他受造物有别
- 神要以色列民过分别为圣的生活
- 在当时的外邦人中很普遍,也是迦南人敬拜巴力的邪淫仪式之一。
- 在《利未记》和《申命记》的记述中,行这事的,无论是男人或女人,一方面要受咒诅,另一方面也要被处死,并且连与他们淫合的兽都要治死(利18:23;20:15-16;申27:21)。
- 《圣经》反对人与兽淫合,最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22:20 祭祀别神、不单单祭祀יהוה 主的、那人必要灭绝。
- 【本节】
- 这是违反了第1戒“不可有别的神”,同时也是忘恩负义的行为,所以“那人必要灭绝”。
- 的仪式,常常会将自己的儿女焚烧献上(申12:31),十分邪恶。
22:21 不可亏负寄居的、也不可欺压他、因为你们在埃及地也作过寄居的。
- 【不可亏负寄居的】倒要怜爱他们(申10:17-19)。看他们如本地人一样,且要爱他们如同自己(利19:33-34)。“因为你们在埃及地也作过寄居的”,所以知道寄居者的难处(23:9)。以色列人中所寄居的有时也得了好境遇。【比方】基尼人(士1:16,4:11),亚劳拿(撒下24:18-24),乌利亚(撒下23:39),洗勒等(撒下23:37)。
- 【寄居】是指着在他们中间的外国人、外族人,甚至是外教人,暂时或长久的居住在以色列地,或在以色列人之中。
- 【因为你们在埃及地也作过寄居的】
- 神要他们将心比心的来善待他们(参出23:9;利19:34;申10:18-19等)。
- 保护外侨的命令每次在《圣经》中出现,所根据的理由都是纪念出埃及(见:申24:17~22)。这命令的另一根据,是神的形像为软弱之人的至终保护者。软弱的不论是整个国家,还是社会中最易受人欺凌之辈,都没有分别。人道对待寄居者一方面是根据待客友善的通例,另一方面也是了解到这个非公民的阶层,如果没有特别的照顾,就有遭受歧视或被人欺侮之虞。
22:22 不可苦待寡妇和孤儿.
- 【寡妇】《旧约》最明显的例子,就是拿俄米与摩押女子路得(得1:5)。《新约》时期,照顾无依无靠的寡妇,也是教会重要的工作(徒6:1-4,9:39-41;提前5:3)。
- 【孤儿】指父母双亡或因其他缘故不在其身边,无依无靠的孩子。
- 【22-24节】神是慈怜恩惠的主,祂特别关注这些无父无母的人,垂听他们的哀求。凡苦待他们的,神就要使他们的“妻子为寡妇,儿女为孤儿”作为报应(24节)。论到这点,也是历代的众先知所关切的主题(参看赛1:17、23;10:2;耶5:28;结22:7;亚7:10等)。
- 【孤儿】预表失去天父的外邦人,信徒要传福音使他们信主。OC/19
- 【寡妇】预表失去丈夫的教会,信徒要传福音使他们归正。OC/19
- 【本节】保护孤苦伶仃人的法规: 神连空中的鸟和地上的百合花都养活的神(太6:26-29),更是关心那些无依无靠的,可怜的寡妇和孤儿(申14:29;24:17;26:12;赛1:17;耶22:3)。《圣经》认为照顾孤儿寡母是最虔诚的救济(雅1:27),同时把虐待他们的行为视为惨忍的罪行(诗94:6;赛1:23;结22:7;可12:40)
- 【本段】孤儿、外侨、寡妇是古代社会软弱无助的三个阶层。这些人易受欺凌,所以特别得神关顾,不许别人压迫他们。当时战乱、饥荒、疾病频繁,因此时常都有大量的孤儿。如果无人收养,便无从承受产业,或以学徒身分学习一技之长。
22:23 若是苦待他们一点、他们向我一哀求、我总要听他们的哀声.
22:24 并要发烈怒、用刀杀你们、使你们的妻子为寡妇、儿女为孤儿。
22:25 我民中有贫穷人与你同住、你若借钱给他、不可如放债的向他取利。
- 【我民中有贫穷人与你同住】这是另一种容易受人欺压和苦待的人。他们的难处,也是容易受人欺压的所在,就是没有钱,并常常为必需的衣食而要借钱。
- 【不可如放债的向他取利】
- 这一条法律是论以色列人,不是论外邦人(申23:20;尼5:7、10;结18:8、13、17,22:12;诗15:5;箴28:8)。也不是论到借款经商等事(路19:23;太25:27)。
- 本节规定不可向穷苦的人收取利息。借钱给穷人是扶危解困,若加上利息,只有增加苦痛,他日若无钱偿债,必致卖身或卖子女为奴。
- 保护贫穷人的法规: 这是有关保护穷人的法规。《圣经》提示,只要我们活在地上一天,贫穷便永不断绝(申15:11)。所以信徒要用基督的爱照顾这些容易受到歧视的人,以此来坚持正确的基督徒信仰(加2:10;雅2:15,16)。
- 古近东法律中,只有《旧约圣经》明文规定,借钱给穷人,不得向他取利(利25:35-37)。后来有规定借给弟兄(指以色列人)不可取利,但借给外邦人可以取利(申23:19、20),因为前者是救济,而后者是投资生财。一个行事正直,能够寄居住在主的圣殿中的人,条件之一是不放债取利(诗15:5),而向借钱的弟兄取利,向借粮的弟兄多要,都是主所憎恶定罪的(结18:8、13、17,22:12)。因为有条件借给穷人的富户不可忘记,他们一切所有积蓄的财物,全都是主恩惠的赐予。若他在同胞面临困境时,还重利盘剁,就是滥用神给他的恩惠供应。尼希米就曾斥责贵胄和官长,禁止他们向弟兄取利(尼5:7)。
- 主前1930年左右的苏美尔伊施嫩纳法典(Laws of Eshnunna)和主前1754年左右的古巴比伦汉谟拉比法典都表明,收取利息是当时的通常做法。只有神的典章规定,神的百姓不可向弟兄「取利」,「借给外邦人可以取利,只是借给你弟兄不可取利」(申23:19-20)。

22:26 你即或拿邻舍的衣服作当头、必在日落以先归还他.
- 【当头】即是抵押品。
- 【26-27节】这虽然是用来保证还债的,但穷人多数只得这一件衣服(下节),日间用来外出,晚间用作遮盖。日间或可穿一件内衣或光身外出,但晚上寒冷,这人没有了抵御寒冷的衣服,要如何渡过这一夜呢(27节)?所以,要正如神怜悯你般的怜悯贫穷人,在日落以先,把当头归还给他(参看申24:10-13)。
- 【21-27节】的典章,表明神的心意是要人活出神的怜悯。不但不可仗着优势「亏负」、「欺压」(21节)、「苦待」(22节)弱者,而且应该照顾、关爱弱者,因为忽视行善就是作恶:「人若知道行善,却不去行,这就是他的罪了」(雅4:18)。
- 神是圣洁的神,所以圣洁的事上很严厉(18-19节);但神也是怜悯的神,所以对罪人、弱者都满有怜悯(21-27节)。人常常是有了圣洁就没有怜悯,有了怜悯就没有公义。但神却借着这些典章向我们显明,祂是圣洁、公义、怜悯的神,祂也盼望自己的百姓活出祂丰富的性情,满有圣洁、公义和怜悯。
22:27 因他只有这一件当盖头、是他盖身的衣服、若是没有、他拿甚么睡觉呢.他哀求我、我就应允、因为我是有恩惠的。
- 【因他只有这一件当盖头】
- 因为古时,衣服是人赖以生存的财产;人要花许多时间及精力,才能做成一件衣服。许多人仅有一件长袍,对他们来说非常贵重,晚上要用它来当被盖,又可当布袋装东西以便携带,折起来又可以当座位,向人举债时还可作抵押品,当然最主要仍是用来穿。
- 本段的意思就是当我们手上的当头,威胁到对方的生活需要,我们必须为了他的安全放弃接下来的需要。同理,不管今日的我们在任何事上多么正确,理由上多么充足,只要直接威胁到对方的生活,我们都要学会放下。OC/19
22:28 🔍不可毁谤 神、也不可毁谤你百姓的官长。
- 【不可毁谤神】原文qalal 有“轻贱之意”、“以羞辱鄙视待之”,虽有译本也翻作“咒骂”,但这个词与后半段的“毁谤”原文arar不一样。这里是指内心轻贱某人,而出口咒骂。
- 【不可毁谤你百姓的官长】“毁谤”原文arar,也有译本译作“咒骂”,是单纯咒诅之意。(彼前2:17;罗13:1、27;徒23:5)
22:29 你要从你庄稼中的谷、和酒醡中滴出来的酒、拿来献上、不可迟延。你要将头生的儿子归给我。
- 【庄稼中的谷、和酒醡中滴出来的酒】这里是指着地里的初熟之物(23:19;申26:2-11)要献给神。这“初熟”和“头生”的意思一样,把首先结出果子的献上给神。ps/19
- 【头生的儿子归给我】参看(13:2)的注释。
- 【头生】神要以色列人献上三种头生和初熟的物:
- (一)头生的儿子;
- (二)头生的公牲畜;
- (三)初熟的田禾、果子和初成的出产(如酒油等尼10:37、39)
- 他们要用银子把儿子赎出来(13:13,民3:46-48)。其余的物他们都要献上。“不可迟延”(林后9:7)。
22:30 你牛羊头生的、也要这样.七天当跟着母、第八天要归给我。
- 【牛羊头生的】参看(利22:27)。
- 【七、八】“七”在《圣经》中往往代表“完全”,“八”则代表初熟之果,当献给神,正如以色列的男孩,在生下来第8天就要受割礼,表示归属于神(创17:12)。耶稣也是在7日的第1日,也就是第8日,从死里复活,成为初熟之果献给父神。
22:31 你要在我面前为圣洁的人、因此田间被野兽撕裂牲畜的肉、你们不可吃、要丢给狗吃。
- 【圣洁的人】“圣洁”原文qodesh 有“分别、隔离、离开”的含义,意思是:
- 将自己和异教徒分开,不作神不喜悦的事和物。
- 将自己和神所吩咐,不可亲近、不可食用等的事物分隔开来。
- 【你要在我面前成为圣洁的人】这是重複以色列民在西奈与神立约,神要他们归祂作“祭司的国度,圣洁的国民”(19:6)。以色列民不只是在地位上分别为圣,更要在品格上显出神的圣洁品格,正如诫命总纲:“你们要圣洁,因为我主是圣洁的”(利19:2)。神的子民的品格反映神的品格,诫命亦反映出以色列民对神本性的认识。
- 【本节】这不但和卫生有关,更和宗教礼仪有关。因为以色列人不可吃血(创9:4;利17:10-14;申12:16、23等),“被撕裂的牲畜”,没有正当地宰杀放血,所以血还在肉中。
【本章】本章内容都是些赔还的事,在一般信徒生活中,似乎很少。如果我们致使人受特别的损失,就愿赔还。但是我们不肯坦白承认在言行上的过失,而给予补偿。我们时常自圆其说,原谅自己,以为自己所言所行的,没有什么错误。其实有些事是合法的,却未必完全端正。
- 侵害别人——由于不经意,任凭牲畜在别人田园里去吃。
- 我们不任凭,是不会有这样的事。不经意,才损害弟兄的利益。我们有时直接以行为侵害别人,却是我们的不管辖自己的疏忽而导致的。
- 我们必须教育孩子,别让他们成为任凭到别人田间伤害别人的“牲畜”。OC/19
- 牧者为讨信徒的欢心,对信仰上的问题不加注意,形同民主,实则放任。结果任其照自己各人私欲而行,糟蹋别牧人的庄稼,或则破坏主的葡萄园,使主的工作蒙受亏损。公义的神,也是庄稼的主,有一天必要他负责偿还。
- 点火不慎——点火烧着别人的禾稼也应赔偿。
- 舌头也会点着,惹是非,就会燃烧。所以别人的名誉受中伤,我们也应赔偿。
- 另一种现象,是过分的严厉无恩。自以为热心,除恶,却是为除稗子,连麦子也毁掉。自以为是“亮光”,发展成为忌邪的火,最后却是野火。荆棘本来是受咒诅的东西,人人皆曰当除;他自命为了真理,要除恶务尽,烧尽荆棘,放起火来;也许,起初的动机未可厚非,但任性行而不予控制,结果把人家已成熟收割的禾稼,或种作的田园,都烧尽了。
- (1和2) 这两种极端,一是当为而不为,放任不尽责任;一是任性妄为,不顾伤及别人,是教会问题所在。
- 借贷物品——我们借用别人的房屋、书籍或物品,归还时看看有没有破损,我们应该补偿,因为这是信徒品德所应有的,我们要忠于别人所托,不可使他们蒙受损害。每个人都是看守兄弟的。在祷告时,若想到与兄弟有间隙,总要去找他,向他认罪,恢复情谊。
【思想问题💡】
- 本章1-17节论及损害他人财物的问题。你认为神藉此教导以色列人什么功课?神的百姓应有什么品性?你的品德和行为又如何?
- 为什么神对行邪术的、与兽淫合的和祭祀别神的人采取那么严峻的惩罚?
- 21-23章对寄居者、寡妇、孤儿、贫穷的和受雇的有什么保障?今日我们对他们有什么义务呢?他们若是懒惰或自甘堕落,你会怎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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