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未记:第2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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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道德的刑罚

20:1 יְהוָֹה 主对摩西说、
20:2 你还要晓谕以色列人说、凡以色列人、或是在以色列中寄居的外人、把自己的儿女献给摩洛的、总要治死他.本地人要用石头把他打死。
20:3 我也要向那人变脸、把他从民中剪除、因为他把儿女献给摩洛、玷污我的圣所、亵渎我的圣名。
20:4 那人把儿女献给摩洛、本地人若佯为不见、不把他治死、
20:5 我就要向这人和他的家变脸、把他和一切随他与摩洛行邪淫的人、都从民中剪除。
20:6 人偏向交鬼的、和行巫术的、随他们行邪淫、我要向那人变脸、把他从民中剪除。
20:7 所以你们要自洁成圣、因为我是יְהוָֹה 主你们的 神。
20:8 你们要谨守遵行我的律例.我是叫你们成圣的יְהוָֹה 主。
20:9 凡咒骂父母的、总要治死他、他咒骂了父母、他的罪要归到他身上。〔罪原文作血本章同〕
20:10 与邻舍之妻行淫的、奸夫淫妇、都必治死。
20:11 与继母行淫的、就是羞辱了他父亲、总要把他们二人治死、罪要归到他们身上。
20:12 与儿妇同房的、总要把他们二人治死、他们行了逆伦的事、罪要归到他们身上。
20:13 人若与男人苟合、像与女人一样、他们二人行了可憎的事、总要把他们治死、罪要归到他们身上。
20:14 人若娶妻、并娶其母、便是大恶、要把这三人用火焚烧、使你们中间免去大恶。
20:15 人若与兽淫合、总要治死他、也要杀那兽。
20:16 女人若与兽亲近、与他淫合、你要杀那女人和那兽、总要把他们治死、罪要归到他们身上。
20:17 人若娶他的姐妹、无论是异母同父的、是异父同母的、彼此见了下体、这是可耻的事、他们必在本民的眼前被剪除.他露了姐妹的下体、必担当自己的罪孽。
20:18 妇人有月经、若与他同房、露了他的下体、就是露了妇人的血源、妇人也露了自己的血源、二人必从民中剪除。
20:19 不可露姨母、或是姑母的下体、这是露了骨肉之亲的下体、二人必担当自己的罪孽。
20:20 人若与伯叔之妻同房、就羞辱了他的伯叔、二人要担当自己的罪、必无子女而死。
20:21 人若娶弟兄之妻、这本是污秽的事、羞辱了他的弟兄、二人必无子女。
20:22 所以你们要谨守遵行我一切的律例、典章、免得我领你们去住的那地、把你们吐出。
20:23 我在你们面前所逐出的国民、你们不可随从他们的风俗、因为他们行了这一切的事、所以我厌恶他们。
20:24 但我对你们说过、你们要承受他们的地、就是我要赐给你们为业流奶与蜜之地、我是יְהוָֹה 主你们的 神、使你们与万民有分别的。
20:25 所以你们要把洁净、和不洁净的禽兽、分别出来、不可因我给你们分为不洁净的禽兽、或是滋生在地上的活物、使自己成为可憎恶的。
20:26 你们要归我为圣、因为我יְהוָֹה 主是圣的、并叫你们与万民有分别、使你们作我的民。
20:27 无论男女、是交鬼的、或行巫术的、总要治死他们、人必用石头把他们打死、罪要归到他们身上。

内容纲要

【圣洁生活的条例()

  1. 严禁拜偶像、行邪淫(1~6节)
  2. 严禁咒骂父母和乱伦行淫(7~21节)
  3. 严禁随从外邦人的风俗(22~27节)

— 释经 —

违反道德的刑罚

【1-6节】宗教罪行

20:1 יְהוָֹה 主对摩西说:

20:2 “你还要晓谕以色列人说:‘凡以色列人,或是在以色列中寄居的外人,把自己的儿女献给摩洛的,总要治死他。本地人要用石头把他打死。

  1. 【还要】也可译作“再要”,这是指圣律宣布之后,就是惩处条例的宣告,特别是死刑条例。
  2. 【摩洛】
    • 又称为米勒公(王上1:57,撒下12:30),原意为“王”,是亚扪人崇拜的民族之神。崇拜时要将亲生儿女“经火”。所谓“经火”,有人解释为让孩子从火中经过,但多数人认为是将儿女献为燔祭,归于摩洛。崇拜摩洛的仪式,和巫术、淫乱联系在一起(20:5-6;申18:10-11)。
    • 摩洛腓尼基人所拜的巴力也有些相仿,因此耶利米说,以色列人在欣嫩子谷建筑巴力的邱坛,好使自己的儿女经火归摩洛(耶32:35,19:5)。
  3. 【本地人】就是审判官、长老以外的普通以色列人。参考《申命记》在类似的情况,执行刑罚的是“众民”(申13:9,17:7)或“本城的众人”(申21:21,22:21)。
  4. 【本地人要用石头把他打死】
    • 由众人用石头把犯罪的人打死,这是处以死刑最普遍的形式,它象征死刑的执行者是全会众。
    • 除了拜摩洛以外,用石头打死的罪包括亵渎神(24:16)、拜偶像(申13:6-10)、不守安息日(民15:32-36)和行邪术(利20:27)等。
    • 是当时最常见的死刑。律法中「要用石头打死」的罪包括:
      • 「把自己的儿女献给摩洛」、
      • 「交鬼的或行巫术的」(20:27)、
      • 「咒诅圣名的」( 24:14 )、
      • 不守安息日( 民15:35 )、
      • 拜偶像和引诱人拜偶像(申13:10;17:5)、
      • 「顽梗悖逆的儿子」(申21:21)、
      • 「行淫」(申22:21、24)。
    • 十诫中的「不可杀人」(出20:13)并非禁止一切死刑,而是不允许人抢夺神掌管生命的权柄。生命的源头是神,「赏赐的是主,收取的也是主」(伯1:21),只有神有权取走人的生命。为了制止罪恶和谋杀,神也颁布了死刑(利20:10;民35:30),但为了避免滥用死刑,神对死刑极为谨慎,专门设立了逃城(民35:10-15)。在神所颁布的刑罚中,根本就没有以维护政权、等级制度为目的死刑,也没有根据人的身分、性别而区别对待,神百姓的生命在神面前一律平等,这些在其他古代文明的刑法中都很罕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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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对比一下摩西律法中的刑罚与中国同一时期夏、商、周的刑罚,就可以看出神「祭司的国度」与人间的「礼仪之邦」的区别。

20:3 我也要向那人变脸,把他从民中剪除,因为他把儿女献给摩洛,玷污我的圣所,亵渎我的圣名。

  1. 【变脸】原意为“拉下面孔对着某人”,意为拒绝、抵制、敌对。
  2. 【剪除】较轻的意思为开除、隔绝、隔离;较重的意思则是从以色列百姓中消灭其肉体。
  3. 【玷污我的圣所】原文在“玷污”之前有一个介词lə·ma·‘an,意思是“为要”,这句的全文是:“为要玷污我的圣所”,显示人把儿女献给摩洛,是有一个动机的,就是要玷污神的圣所。所以神变脸剪除那人,不只是因为人玷污了圣所,而是因为人为了亵渎神而犯罪,受责罚不是犯罪招致神损失而是人犯罪的动机。

20:4 那人把儿女献给摩洛,本地人若佯为不见,不把他治死,

  1. 【若佯为不见】《吕振中》的翻译“掩目不看”比较正确,因为原文alam,是隐藏的意思(4:13,5:2、3),(赛1:15)翻译为“遮眼不看”。这里ha‘·lêm ya‘·lî·mū 的直译是“为了使到隐藏而掩眼”。“佯为不见”只是消极地不理睬和追究,更有积极地为犯罪者努力遮掩罪行之意,所以这人和他的家人就是从犯,是“随他与摩洛行邪淫的人”。

20:5 我就要向这人和他的家变脸,把他和一切随他与摩洛行邪淫的人都从民中剪除。

  1. 【4-5节】神不但要治死拜摩洛的人,连假装看不到有人敬拜摩洛的人与其家人也要一同剪除。

20:6 人偏向交鬼的和行巫术的,随他们行邪淫,我要向那人变脸,把他从民中剪除。

  1. 【偏向】或译作“转向”,指从主转向交鬼的与行邪术的。
  2. 【交鬼的】指一种骗局、谎言,可以把生者熟悉的死者鬼魂召上来,并用一种腹语术冒充死者的亡灵说话。
  3. 【行巫术】指行法术或行邪术的。
  4. 【随他们行邪淫】本节的“行巫术”者是指男性的巫师,所以这里偏向巫师的妇女们随他们行邪淫。“行邪淫”除了指肉体上的淫乱,也可指离弃主去拜偶像、行巫术者。
  5. 【把他从民中剪除】这些偏向偶像崇拜的人应该指是受轻的“剪除”惩罚,即从以色列民中开除或隔离,因为若是要指死刑的“剪除”,应该直接用“治死”,(20:27)。

【7-26节】家庭罪行

20:7 所以你们要自洁成圣,因为我是יְהוָֹה 主你们的 神。

  1. 【自洁成圣】
    • 原文是由两个句子合成:“你们要分别自己为圣,而你们要圣洁”。
    • 本章开头所举的两个例子,都是亵渎主的人必须严惩例子。作为告诫,主向百姓提出了“自洁成圣”的要求。
    • 作为罪人的会众,无法使自己成圣,唯有依靠神的拯救并使之成圣。神使百姓成圣的方法,就是通过献祭和律例的遵守。但是有否以心灵诚实向主献祭,是否一一颗敬畏虔诚的心遵守主的律例,则是个人的事。所以神要他们“自洁成圣”。

20:8 你们要谨守遵行我的律例,我是叫你们成圣的יְהוָֹה 主。

  1. 【我是叫你们成圣的主】这句的“成圣”mə·qad·diš·ḵem 是强调语态,表示两个重点:
    • 这是进行中的行动,神不是一次使人成圣,而是一直不断的使人成圣。
    • 这字的语态,不是使役语,领导对象出于被动状态,例如将物品分别为圣归给神(22:2、3,27:14-26),这字的强调语态意思是保守圣的状态(出19:23,31:13;结20:12,37:28),所以主并没有应许一下子使人达到完美圣洁境界,但必保守人分别出来归祂的身份。
  2. 【7-8节】人应当体贴神,配合神,藉心灵和诚实的敬拜,以及对神所赐律法诫命的谨守遵行严格自律,藉“自洁成圣”和神相配合。

20:9 凡咒骂父母的,总要治死他;他咒骂了父母,他的罪要归到他身上(注:“罪”原文作“血”。本章同)。

  1. 【咒骂】
    • 不是情绪激动而口出恶言(撒下16:5-14);(伯3章)显示咒骂包含恶毒怨恨。原文的意思不是一时冲动骂人,而是怀着怨毒的心「咒诅、藐视」。
    • 原文qalal与“荣耀”相反,是轻蔑、鄙视权威,咒骂父母就是公然违背神透过家庭指定的权威性代表,因此这是一件严重的罪行,遭受极刑。
    • 所以《圣经》多次复述咒骂父母必被治死(出21:17;箴20:20;太15:4;可7:10;申21:18)。本段各项罪行刑罚是按严重性排列,先是“总要治死的罪”(10-16节),然后是“从民中剪除”的罪(17-18节),最后就是“无子女而死”(20-21节),既然咒骂父母列在这些罪行之首,说明百行孝为先的教训。
  2. 【他的罪要归到他身上】
    • 这句是本段的重复主题(9、11、12、13、16-27节)。“罪”原文是血,“他的血要归到他身上”,除了本章外,另外只有(结18:13,33:5两次)。
    • 但另外一句稍为变化的句子“他的血必归到自己的头上”(书2:15;撒下1:16;王上2:37等)较为常见。
    • 另外也是类同的句子如:“向你的手追讨他的血”(结3:18)、“流血之罪”(民35:27),这些都是表示宣判犯了死罪的句子,正如神对该隐说:“你兄弟的血,有声音从地里向我哀告,地开了口从你手里接受你兄弟的血,现在你必从这地受咒诅”(创4:10-11)。
    • 本节和本段其他的经文(11、12、13、16、27节)按同义平行句的结构,“他的血归到他身上”即“总要治死他”的意思,尤其是(16节),妇人与兽苟合,《和合本》的“罪要归到他们身上”的原意是处死他们的意思。

20:10 与邻舍之妻行淫的,奸夫淫妇都必治死。

  1. 【邻舍之妻】不一定是邻居,泛指另一个以色列人。
  2. 【行淫】不是强奸,而是通奸,这两个罪人都是出于己意行淫的,所以他们都必治死。
  3. 【本节】神并没有按照本节的条例惩罚大卫的奸淫和杀人罪(撒下12:7-14),主耶稣也没有按照本节的条例处死犯奸淫的妇人(约8:1-11)。因为本章所有刑罚的目的都是为了管教、洁净神的百姓,而不单纯是按公义报应,正如神所宣告的:「恶人死亡,岂是我喜悦的吗?不是喜悦他回头离开所行的道存活吗」(结18:23)。

20:11 与继母行淫的,就是羞辱了他父亲,总要把他们二人治死,罪要归到他们身上。

  1. 【他们二人】指儿子和继母二人。
  2. 【罪要归到他们身上】指他们咎由自取,罪有应得。

20:12 与儿妇同房的,总要把他们二人治死,他们行了逆伦的事,罪要归到他们身上。

  1. 【他们二人】指公公与儿媳二人。
  2. 【逆伦】原文tebel,在(18:23)翻译为“逆性的事”用来描述女人与兽交合。这字的基本意思是“混杂”,本句的重点可能不单在于破坏了神所定的伦理关系,有学者认为更是指“精液的混杂”,如果妇人与父和子同房怀孕,所生的儿子应有的辈分就非常混乱,没法得正确身份。

20:13 人若与男人苟合,像与女人一样,他们二人行了可憎的事,总要把他们治死,罪要归到他们身上。

  1. 【人若与男人苟合】指同性恋,也就是男与男行可耻的事。

20:14 人若娶妻,并娶其母,便是大恶,要把这三人用火焚烧,使你们中间免去大恶。

  1. 【娶】本段几次的“娶”(14、17、21节),虽然原文laqach,通常是指“结婚”(创11:29;出21:10等),但既然这样的婚姻是大恶(14节)、可耻的事(17节)、污秽的事(21节),是社会所不容的,所以本节同时娶母女为妻不可能是公开举行正式结婚仪式,只是暗中与岳母通奸或同居。
  2. 【人若娶妻,并娶其母】同时娶母女二人为妻,甚至娶其孙女为妻,也是被禁止的(18:17)。
  3. 【要把这三人用火焚烧】可能是直接用火焚烧至死,或是用石头打死后再用火焚烧(书7:25),正如处理一切污秽不洁之物那样,不让这大恶在百姓中留下任何痕迹。
  4. 【大恶】原文zimmah,是指不贞洁、乱伦、奸淫(士20:6;耶13:27;结16:43、58,22:9等),本书的另外两次(18:17,19:29)也是指不正当的性关系。

20:15 人若与兽淫合,总要治死他,也要杀那兽。

20:16 女人若与兽亲近,与它淫合,你要杀那女人和那兽,总要把他们治死,罪要归到他们身上。

20:17 人若娶他的姐妹,无论是异母同父的,是异父同母的,彼此见了下体,这是可耻的事,他们必在本民的眼前被剪除。他露了姐妹的下体,必担当自己的罪孽。

  1. 【可耻的事】原文checed是一种中立的词。从正面来看,是“慈爱”和“恩典”(创19:19,20:13;出15:13,20:6,34:6-7等);这里和(箴14:34)则是“羞辱”之意。这字原来意思似乎是指一腔热情。
  2. 【本民的眼前】可能指当众宣布罪过,当众被宣布剪除。
  3. 【必担当自己的罪孽】这句与“他的血归到他身上”不同,可能表示没有那么严重的罪行,所以刑罚不必被治死,而是“从民中被剪除”。

20:18 妇人有月经,若与她同房,露了她的下体,就是露了妇人的血源,妇人也露了自己的血源,二人必从民中剪除。

  1. 【月经】原文daveh,应该译为“疾病”或“晕眩”,其中包括因行经而导致的身体不适。所以本节所指的妇女是有疾病,特别是下体有流血的女病人。ps/20
  2. 【血源】原文maqor,直译是“泉源”,可指生命的泉源即血。下体流血不单是月经来潮的时候,也可包括一些疾病。ps/20
  3. 【本节】在(利18:19)已有规定,女人行经不洁净的时候,不可露她的下体,与她亲近,发生性行为。本节在这里又重申一次,而且按照原文的意思,更包括了因其他原因而导致流血的女病人,并宣布了“必从民中剪除”的处罚。ps/20

20:19 不可露姨母或是姑母的下体,这是露了骨肉之亲的下体,二人必担当自己的罪孽。

  1. 【本节】“姨母”是母亲的骨肉之亲。“姑母”则是父亲的骨肉之亲。露了姑母或姨母的下体,等于露了生身父母的下体,对于犯淫乱的姨母或姑母来说,则是露了兄弟或姐妹的儿子的下体,等于露了弟兄或姐妹的下体。所以行淫乱的二人,都必担当自己的罪孽。
  2. 【二人必担当自己的罪孽】虽然本节没有说明“二人必从民中剪除”,但是“二人必但当自己的罪孽”显示与(17-18节)属于同等严重性的罪行,大概这是省略的写作技巧,可以推论这罪受同样的刑罚。

20:20 人若与伯叔之妻同房,就羞辱了他的伯叔,二人要担当自己的罪,必无子女而死。

  1. 【无子女而死】
    1. 原文ariri,意思是“被脱去一切而赤身”(赛32:11)。
    2. 也可译为“死而无子”。但是《旧约》有一次引用此词却不是“没有子女”的意思(耶22:30),耶哥尼雅实在有子女(代上3:17-24),所以《和合本》在该节译为“算为无子”,意思并非真的没有儿子,只是因为他后裔中再无一人得享亨通,能坐在大卫宝座上,治理犹大。这字的正确意义应该是“没有存留名声,被排斥”,即没有由正室妻子生的儿子可以承继他的名字(撒下18:18),所以在族谱中消失。
    3. 另一解释为:即使生有子女,但在法律上不能算是他们的子女,也没有任何承继权,例如只有妾侍生的儿女,正室没有生儿女,因此“算为无子”。ps/20
  2. 【本节】“伯叔”是父亲的亲兄弟,是父亲的骨肉之亲,与伯叔之妻同房等于是羞辱了伯叔,羞辱了自己的骨肉之亲。

20:21 人若娶弟兄之妻,这本是污秽的事,羞辱了他的弟兄,二人必无子女。

  1. 【本节】这是指弟兄与兄嫂弟媳之间的性淫乱。犯奸淫的两房,必受“死而无子”的咒诅。但是没有生子的嫂嫂,哥哥死后,弟弟有娶她的义务(申25:5-6)。

20:22 所以,你们要谨守遵行我一切的律例、典章,免得我领你们去住的那地把你们吐出。

  1. 【我领你们去住的那地】就是迦南美地。

20:23 我在你们面前所逐出的国民,你们不可随从他们的风俗,因为他们行了这一切的事,所以我厌恶他们。

  1. 【逐出的国民迦南人被逐出迦南,是由于他们的邪风恶俗,如拜摩洛、交鬼、行巫术、行淫乱、不公不义、欺压穷人等,令主厌恶。

20:24 但我对你们说过,你们要承受他们的地,就是我要赐给你们为业流奶与蜜之地。我是יְהוָֹה 主你们的 神,使你们与万民有分别的。

  1. 【流奶与蜜之地】指物产丰富之地,所以又称为迦南美地。
  2. 【万民】泛指各民族,特别是指那些拜偶像、行淫乱、搞巫术的民族。
  3. 【有分别】也就是“有所区别”,特别指在拜偶像、行淫乱、搞巫术等等不虔不义的事上,神的百姓要和他们有所区别,有所分别。
  4. 【使你们与万民有分别】神把迦南地赐给以色列人的目的,并不只是让他们仅仅享受物质丰富而已。主要藉拯救和成圣,使以色列人与生活在邪风恶俗、伤风败德的迦南人有分别。

20:25 所以,你们要把洁净和不洁净的禽兽分别出来,不可因我给你们分为不洁净的禽兽,或是滋生在地上的活物,使自己成为可憎恶的。

  1. 【滋生在地上的活物】原意为“任何在地上爬行的东西”,指有害的昆虫,不洁净的“有翅膀用四足爬行的物”(11:20)。
  2. 【本节】以色列人要把洁净和不洁净的禽兽昆虫区分开来,使自己在神面前成为一个捷径的人,而不要成为一个不洁净、可憎恶的人。

20:26 你们要归我为圣,因为我יְהוָֹה 主是圣的,并叫你们与万民有分别,使你们作我的民。

  1. 【叫你们与万民有分别,使你们作我的民】
    • 显示以色列人是神的选民。选民是神展开救赎史的方法,是神为了展开救赎史选出来的民族。所以选民本身并不是目的,通过选民拯救万民才是目的。《旧约》的选民是与神立约、有神所赐的约和律法的以色列。随着耶稣救赎工作的完成,选民也扩大为教会的所有信徒。
    • 选民的概念:
      • ①选民的名称 :具有重要意义的名称有希伯来人、以色列人。“希伯来人”强调亚伯拉罕的血统 ;以色列人”强调持守主信仰的共同体;
      • ②选民的超血统特性 :以色列并不是单一血统的单一民族,乃是多元血统和多元文化思潮混杂的民族。外邦人用割礼许下顺服律法的愿望,就被接纳为以色列民族的一员。由此可以知道选民社会并不封闭,乃是开放的;
      • ③选民的地位 :不是血统的概念,是以约和律法为前提形成的信仰民族——以色列,并不能保障所有的个人都能无条件得救。
      • ④选民的义务:神在《旧约》拣选以色列,是为了将福音传到外邦,不是为了排斥其他民族。今天成为属灵的选民,信徒应该向不信的人传讲福音。
  2. 与万民有分别】
    • 神将以色列人从万民中分别出来,有两个缘故:
      • (一)要他们归自己为圣,
      • (二))要他们作万民的榜样。
    • 神并不是弃绝万民,乃是要万民借着以色列人归于自己,在祂的国中做子民。神的旨意到如今月还没有成就,是因为以色列人远离了神,但到主耶稣降临的时候,以色列人就仍要归向神(耶50:4-5),到那时神原来的旨意就必成就(亚2:11,诗102:13-22,赛56:3-6)。
  3. 【本节】这里所指的“圣”,是道德伦理上的“圣”,如孝敬父母、顾念穷人、与人为善、公道公平,以及不淫乱、不偷盗、不欺侮人、不凌辱人等等。这种分别,是行事为人上的分别,是社会风气上的分别。

20:27 无论男女,是交鬼的或行巫术的,总要治死他们,人必用石头把他们打死,罪要归到他们身上。

  1. 【本节】
    • 因为他们都是直接引诱人偏离神的。
    • 本节的内容应该接在第6节后面,看上去好像是遗漏了,后来补在本章的最后。其实这是一种首尾呼应(chiastic)的写作技巧,文学结构如下:
      • 2-6节:属灵淫乱的罪
      • 7-8节:成圣的要求
      • 9-21节:婚姻家庭的罪
      • 22-26节:成圣的要求
      • 27节:属灵淫乱的罪
    • 本节与第6节彼此呼应。第6节所惩罚的是「偏向交鬼和行巫术的」的百姓,刑罚是「剪除」。本节所惩罚的是那些主动「交鬼的或行巫术的」的灵媒或巫师,刑罚是「治死」。
    • 神三次严禁「交鬼」(2-6节;27节;19:31),并且以对「交鬼」的刑罚作为本章的开头和结束(2-6节;27节),表明这一切刑罚的目的,都是属灵的洁净。人的外面再洁净,婚姻家庭再严谨,但若里面与偶像、鬼魔有了交通,结局还是属灵的死亡。

🍪【碎饼】刑罚的神学教训

【思想问题💡

  1. 将儿女献给摩洛的人,固然要治死,连目睹而佯作不见的,也要受同样的惩罚,可见百姓对彼此的行为要负责(19:17)。今日基督徒相互之间是否也该如此?(参太18:15-17; 加6:1)。
  2. 昔日迦南地盛行的交鬼、巫术,是与问卜有关(19:31),这与大祭司用乌陵土明寻求神的旨意有何不同?为何被禁止?今日你所处的社会有类似的事情吗?你应当采什么态度?
  3. 若说本章的法例是神所指定的,这是否表示今日基督徒应在社会中提倡这类刑罚?现今的社会跟以色列人的社会有否不同?(参出19:4-6; 罗1:24-32)。
  4. 本章章末重申分别为圣的主题,今日是否每个基督徒都要分别为圣,抑或这只是对某些信徒的要求?(参彼前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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