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法有两大项,一类是各别性的,有条件性的,用于鉴别是非和决疑的。这类的律法,相似大部分古代文明国家的法律,是以“人若…”或“倘若…”等词句引端的。另一类的普遍性,无条件性的,是用确定语意或断言神的旨意的。这类的律法,是以色列宗教上较特殊的规定,其文句多以否定试的肯定语出之,如“你不可…”或“不可…”作开始的。这后一类的律法,我们就称之为“诫命”。
现在的五经中,有五处经文有如此普遍性的确断语气的诫命,兹依经文次序列出如下:
- 出21:1-17
- 出34:11-26
- 利19:1-18
- 申5:6-21
- 申27:15-26
这五段经文的本身,都没有注明是十条诫命。“十条诫命”的名称,源出于(出34:28)。十条诫命原本没有说是“十条”,当然也就没有将条数冠于条文之上。因此,现在的十条诫命依照(出20:1-17)的经文来说,就有三种不同的条分法如下:
- 犹太人的条分法。以(1-3节)为第一条诫命,认(4-6节)为第一条诫命的解释。(7节)为第二条诫命。以下依序类推。(17节)规划分为第九和第十条诫命。犹太人很着重祖传的不动产(参民36:7;王上21:3),所以将(17节)的“不可贪恋人的房屋”列为第九条诫命,将该节其后的话列为第十条诫命。
- 基督教传统的条分法。认(1-2节)为十条诫命的序言,(3节)为第一条诫命。其余的都和犹太人的条分法一样。
- 改革教派的条分法。主后1520年代以后,慈运理(Huldreich Zwingli,1484-1531)和加尔文(John Calvin,1509-1564)在瑞士改革教会,将教堂一切的雕像和画像铲除,并提升(出20:4-6)的话为第二条诫命,而将(17节)的话编併为第十条诫命。
《出埃及记》提到十条诫命是“写在两块版上”的(34:28;参看32:15、19;34:1、29等)。传统上,不论哪一种条分法,都说头一块版记述神要求人对祂应有的责任,第二块版是神要求人对人作应尽的本分。因此就有了三七分和四六分之说。犹太教和基督教传统的条分法,是第一至三条诫命为人对神的本分,四至十条诫命为人对人应尽的义务,所以称为三七分法。改革教派是头四条与神有关,后六条为人与人的关系,故称为四六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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