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未人的产业
| 35:1 | יְהוָֹה 主在摩押平原、约但河边、耶利哥对面、晓谕摩西说、 |
| 35:2 | 你吩咐以色列人、要从所得为业的地中、把些城给利未人居住.也要把这城四围的郊野给利未人。 |
| 35:3 | 这城邑要归他们居住、城邑的郊野、可以牧养他们的牛羊、和各样的牲畜、又可以安置他们的财物。 |
| 35:4 | 你们给利未人的郊野、要从城根起、四围往外量一千肘。 |
| 35:5 | 另外东量二千肘、南量二千肘、西量二千肘、北量二千肘为边界、城在当中.这要归他们作城邑的郊野。 |
| 35:6 | 你们给利未人的城邑、其中当有六座逃城、使误杀人的可以逃到那里.此外还要给他们四十二座城。 |
| 35:7 | 你们要给利未人的城、共有四十八座、连城带郊野都要给他们。 |
| 35:8 | 以色列人所得的地业、从中要把些城邑给利未人、人多的就多给、人少的就少给、各支派要按所承受为业之地把城邑给利未人。 |
误杀的条例
| 35:9 | יְהוָֹה 主晓谕摩西说、 |
| 35:10 | 你吩咐以色列人说、你们过约但河、进了迦南地、 |
| 35:11 | 就要分出几座城、为你们作逃城、使误杀人的可以逃到那里。 |
| 35:12 | 这些城、可以作逃避报仇人的城、使误杀人的不至于死、等他站在会众面前听审判。 |
| 35:13 | 你们所分出来的城、要作六座逃城。 |
| 35:14 | 在约但河东要分出三座城、在迦南地也要分出三座城、都作逃城。 |
| 35:15 | 这六座城要给以色列人、和他们中间的外人、并寄居的、作为逃城、使误杀人的都可以逃到那里。 |
| 35:16 | 倘若人用铁器打人、以致打死、他就是故杀人的、故杀人的必被治死。 |
| 35:17 | 若用可以打死人的石头打死了人、他就是故杀人的、故杀人的必被治死。 |
| 35:18 | 若用可以打死人的木器打死了人、他就是故杀人的、故杀人的必被治死。 |
| 35:19 | 报血仇的、必亲自杀那故杀人的、一遇见就杀他。 |
| 35:20 | 人若因怨恨把人推倒、或是埋伏往人身上扔物、以致于死、 |
| 35:21 | 或是因仇恨用手打人、以致于死、那打人的、必被治死。他是故杀人的、报血仇的一遇见就杀他。 |
| 35:22 | 倘若人没有仇恨、忽然将人推倒、或是没有埋伏、把物扔在人身上、 |
| 35:23 | 或是没有看见的时候用可以打死人的石头、扔在人身上、以致于死、本来与他无仇、也无意害他、 |
| 35:24 | 会众就要照典章、在打死人的、和报血仇的中间审判。 |
| 35:25 | 会众要救这误杀人的脱离报血仇人的手、也要使他归入逃城.他要住在其中、直等到受圣膏的大祭司死了。 |
| 35:26 | 但误杀人的、无论甚么时候、若出了逃城的境外. |
| 35:27 | 报血仇的在逃城境外遇见他、将他杀了、报血仇的就没有流血之罪. |
| 35:28 | 因为误杀人的该住在逃城里、等到大祭司死了、大祭司死了以后、误杀人的才可以回到他所得为业之地。 |
谋杀的条例
| 35:29 | 这在你们一切的住处、要作你们世世代代的律例、典章。 |
| 35:30 | 无论谁故杀人、要凭几个见证人的口、把那故杀人的杀了、只是不可凭一个见证的口叫人死。 |
| 35:31 | 故杀人犯死罪的、你们不可收赎价代替他的命他必被治死。 |
| 35:32 | 那逃到逃城的人、你们不可为他收赎价、使他在大祭司未死以先、再来住在本地。 |
| 35:33 | 这样、你们就不污秽所住之地、因为血是污秽地的、若有在地上流人血的、非流那杀人者的血、那地就不得洁净〔洁净原文作赎〕。 |
| 35:34 | 你们不可玷污所住之地、就是我住在其中之地因为我יְהוָֹה 主住在以色列人中间。 |
内容纲要
【利未人的城邑和逃城的设立】
- 要分给利未人48座城,包括6座逃城(1~8节)
- 河东3座、迦南地3座逃城供误杀人者暂住(9~15节)
- 故意杀人者必被治死(16~21节)
- 误杀人者可逃到逃城内直到大祭司死才可出城(22~34节)
— 释经 —
利未人的产业
35:1 יְהוָֹה 主在摩押平原约旦河边耶利哥对面晓谕摩西说:
35:2 “你吩咐以色列人,要从所得为业的地中把些城给利未人居住,也要把这城四围的郊野给利未人。
- 【居住】根据《利未记》,这里是让利未人拥有该城为物业的意思。实际上这城仍然会有其他以色列人住在那里的(参利25:32-34)。
- 【郊野】原文字根garash的意思是“赶出去”,所以一般被了解为“放牧场”,就是指可以将牲口赶出去任其吃草的地方。
- 【把这城四围的郊野给利未人】通常这郊野属于城中居民共同拥有的地,不属于任何人。这里神特别交代,城外的郊野是属于利未人的。
35:3 这城邑要归他们居住,城邑的郊野可以牧养他们的牛羊和各样的牲畜,又可以安置他们的财物。
- 【财物】原文chay应作“动物”。
35:4 你们给利未人的郊野,要从城根起,四围往外量1000肘。
- 【四围往外量1000肘】
- 每一个方向的量度都以1000肘为准。
- 这里的城根当指城墙向外那一面的城根,而不是指城墙向内这一面的城根。由于古时候的城墙颇厚,通常有很多尺,所以量度的开始点是重要的。
35:5 另外,东量2000肘,南量2000肘,西量2000肘,北量2000肘为边界,城在当中,这要归他们作城邑的郊野。
- 【本节】
- 随着人口不断增加,城的范围会因而不断在扩大,城外郊野的范围也会不断扩大。
- 后来犹太人的传统就以这里的2000肘来定安息日可走的距离。从耶路撒冷到橄榄山的距离大约就是「2000肘」。

35:6 你们给利未人的城邑,其中当有6座逃城,使误杀人的可以逃到那里。此外还要给他们42座城。
【逃城 מִקְלָט】原文是「避难所、收容所」,是让「误杀人」(7节)躲避报仇人的地方,可以「使误杀人的不至于死,等他站在会众面前听审判」(12节)。神使利未人成为百姓的祝福,最明显的就是「逃城」的安排。- 【6座逃城】
-
- 流人血者可以寻求圣坛的庇护,这一点早已经有律法规定了(出21:12-14;王上1:50-53,2:28-31)。
- (申4:41-43,19:1-13)又记载有3座逃城的事。
- 根据(书20:7-9),这6座逃城的名字分别为:
- 基地斯,位于加利利的拿弗他利支派,西北距呼勒湖约5哩。
- 示剑,位于中央山地的以法莲支派,在应许地的中心位置。
- 希伯仑,位于巴勒斯坦南部的犹大山地,西南偏南距耶路撒冷约17哩。
- 比悉,位于约旦河东之南部的流便支派,东距约旦河入死海的河口约15哩。
- 基列拉末,位于约旦河东,东南距加利利海约20哩。
- 哥兰,位于巴珊,东距加利利海约18哩。
35:7 你们要给利未人的城共有48座,连城带郊野都要给他们。
- 【48座】
- 在犹大、西缅和便雅悯支派中有12座;
- 在以法莲、但和河西的玛拿西半支派中有9座;
- 在以萨迦、拿弗他利、亚设和河东的玛拿西半支派中有11座;
- 在流便、迦得和西布伦支派中还有10座;
- 最后包括(6节)的6座逃城。
- 【要给利未人的城,共有48座】
- 「48」就是4个12,「4」代表全地(耶49:36),「12」代表拣选。「48座」利未人的城邑分散在12支派的地业中(书21:4-42),提醒以色列人蒙拣选「作祭司的国度,为圣洁的国民」(出19:6)的身分。
- 「利未人中,凡一个月以外、被数的男丁,共有23000千」(26:62),因此,在这「48座」城中,平均每城有480个男丁,平均每个男丁至少有1.9亩郊野可以牧养大约10只羊,「也不贫穷也不富足」(箴30:8)。
- 【利未人的城】
- 利未城的功用可能不单是宗教的,也是政治的。所罗门王为了更有效地统治王国中心以外的迦南人或迦南人与以色列人杂居的地方,也可能用了利未城去给他们教导敬拜神的事宜,以及执行例如收税等的行政事务(比较代上26:29-32)。
- 有些早期的利未人并不住在这里的利未城(参撒上1:3,21:1,22:19;摩7:10);而祭司居住的城如示罗和挪伯等(撒上1:3,21:1,22:19),都未被列在利未城中。
- 利未人列在12支派以外(1:49),不能与12支派同分产业(18:20),只能得他们出产的10/1为养生之物(18:24)。虽是如此,这10/1是不一定的,因为他俩能得这供给舆否,全在乎百姓的虔诚,和他们的好意。故此利未人屡次因得不着(参尼13:10,玛3:8-9),感受困难(士17:7-8)。所以神给他们48座城居住,另外又给城外之郊野和边境以内的地牧畜种菜。
35:8 以色列人所得的地业,从中要把些城邑给利未人。人多的就多给;人少的就少给。各支派要按所承受为业之地把城邑给利未人。”
- 【从中要把这些城邑给利未人】(18:23-24,26:62)提到,利未人在以色列人中不可以有产业,与此节并没有冲突:
-
- 这些利未城不是利未人直接从神分取,可以据为己有的,而是以色列人从自己的产业中分别出来,让利未人可以在那里居住和牧放牲口的;
- 在分地过程中,利未支派没有份参与,他们只是等其他10个支派分好后,直接去他们所被分派的城邑。Ps/21
- 城中的居民除了利未人之外,还有该分地所属之支派的以色列人一同居住在内(申26:12)),利未人只是拥有城中的一些房屋和郊野之地(利25:32-34)。
- 利未城中可居住和畜牧的范围只有约25平方哩,是极其微小的。城邑连四围的效野在内,分给利未人的地加起来,只有40平方公里,占迦南总面积不过1000/1。
- 从这些原因可见,这些城的主要目的不是要让利未人拥有产业,而是要让利未人分散居住在以色列各支派中,好让他们用神的律法去教导以色列人,并且在以色列人中执行神的律法,使以色列成为一个圣洁的国度(参35:7注释),这就是利未人有责任保卫神之会幕的社会意义。
- 今天,每个新约的信徒都是「有君尊的祭司」(彼前2:9),也是被献为活祭的利未人。我们的心思也不应该被属地的物质享受、事业追求所占据,而应当求神「使虚假和谎言远离我;使我也不贫穷也不富足;赐给我需用的饮食,恐怕我饱足不认祢,说:主是谁呢?又恐怕我贫穷就偷窃,以致亵渎我神的名」(箴30:8-9)。
- 【人多的就多给,人少的就少给】意思是各支派按本支派的人数比例拿出给利未人的城邑,这样就使利未人分散整个应许之地,应验了雅各的预言:「我要使他们分居在雅各家里,散住在以色列地中」(创49:7)。
- 【本节】
-
- 🌟本节的原则已经在(26:54,33:54)说明了,然而根据《约书亚记》的记载,这原则并未完全被执行。(26章)的人口调查中显示,拿弗他利支派比以法莲支派和迦得支派都有更多人口(比较26:18、37、50),前者提供的利未城只有3座,后者却有4座;但支派的人口是以法莲支派的两倍(比较26:37、42-43),却与以法莲支派有相同数目的利未城。
- 可见以色列人在分地的时候未能遵照主的吩咐,擅作主张。Ps/21
误杀的条例
设立逃城(申19:1—13;书20:1—9)
35:9 יְהוָֹה 主晓谕摩西说:
35:10 “你吩咐以色列人说:‘你们过约旦河,进了迦南地,
35:11 就要分出几座城,为你们作逃城,使误杀人的可以逃到那里。
- 【分出】这里有“选择合适之城”作为逃城的意思。
35:12 这些城可以作逃避报仇人的城,使误杀人的不至于死,等他站在会众面前听审判。
- 【报仇人】进一步的说明是“报血仇的人”。
-
- 按照古以色列人的信念,一项犯罪的行为必定带来审判,而流人血的罪行所要求的的审判,已经随着在所流的血中,这叫做“血债”(参创4:10)。这血债会玷污土地,不会被土地接收,而会依附在杀人凶手及其家人身上(参撒下3:28-29,31:4-6;王下9:26),影响凶手所在的国家和城池土地等(申19:10、13,21:1-9;耶26:15)。
- 一个人被杀,他最接近的亲属需要为他报仇,这个亲属就是“报仇人”。不管被杀人是否处于意外(比较创9:6),“报仇人”都必须为其亲人报仇。唯有这样,被污秽的地才可以恢复原状。
- 这种报仇的习俗会给社会带来一定的动乱,所以逃城的设立可以将这些问题重新整理:
- 从前,杀人这不分是否故意或无意都要被杀(创9:6),现在却有了分别;
- 从前杀人者一方的亲属可能需要为其偿命(撒下21:1-9),现在却只有杀人者本身需要偿命;
- 从前,血债属于民间私人的事,现在却需要公开在会众面前审理;
- 从前,逃命的人可以在祭坛那里得到暂时的保护(出21:13-14;王上1:50,2:28),现在却可以在逃城里得到较全面和长时期的保护。
- 「报仇」原文gaal在别的经文却又“赎回”的意思,即将他的亲属从债务或别的困境中拯救出来的人(5:8),所以这个词的根本意思是社会公义的维系者或伸张者。
- 例如,娶亲属的遗孀,好为他立后(得3:12,4:1、6、8);
- 为穷困之亲属赎回已经出卖之土地或人身(利25:25-26、48-49)等。
- 为此,这个词又可以被引伸为“救赎主”的意思(伯19:25;赛59:20)。
- 【误杀人的不至于死】人是照着神的形象造的(创1:27),无论是被害人还是凶手,他们的生命在神眼中同样是宝贵的。神也不愿意看到罪人落到死亡里,所以特别为百姓设立「逃城」(11节),定意给「误杀人的」罪人开一条出路,使他们能得着挽回(出21:12-14)。这正是神为我们所预备的救恩的预表。
- 【会众】
-
- 这个词通常指神的百姓,这里则应该指代表百姓公开审讯疑犯的人。他们可能是逃城的长老们(书20:4-6)和疑犯本城的长老们(申19:11-12),甚至是以色列各支派的代表(参申16:18)。
- 这样可以让误杀人者有机会得到公开的审判,免得报仇人直接执行私刑。
35:13 你们所分出来的城,要作6座逃城。
35:14 在约旦河东要分出3座城;在迦南地也要分出3座城,都作逃城。
- 【约旦河东】
- 在应许之地之外,神所应许的「迦南地」比「约旦河东」大了许多,住在「迦南地」的人口是住在「约旦河东」的4倍多,但神在「约旦河东」所安排的逃城却和「迦南地」一样多,都是「三座城」。
- 神不但记念应许之地以外的百姓,而且格外显出对他们的怜惜。神的心意正像浪子的父亲(路15:11-32),人越远离神,神越是怜悯他们,撇下99只羊去找寻1只迷羊(路15:4)。在教会里,神把我们配搭成基督的身体,同样也是「把加倍的体面给那有缺欠的肢体,免得身上分门别类,总要肢体彼此相顾」(林前12:24-25)。
- 【作逃城】
- 根据犹太传统,一般大路的标准宽度是16肘,但通往逃城的道路必须宽两倍(《他勒目 Talmud》Bava Batra 100b),并要修直、修平,在每个岔路口重复标上「逃城,逃城 מקלט מקלט」(《密西拿 Mishnah》Sefer HaChinukh 520:1)。
- 两个「逃城 מִקְלָט」的希伯来字母数值(Gematria Value)是179+179=358,这正是「弥赛亚 מָשִׁיחַ」的希伯来字母数值。「逃城」正预表弥赛亚基督的救恩。
- 这6座城分散在全地,每个人都离逃城不远,「误杀人的都可以逃到那里」,得着保护。神为世人预备的救恩离我们也不远,人要得着救恩并不困难,问题是人是否知道自己需要「逃城」、肯不肯逃往「逃城」。
- 【本节】
- 河东的3座城是摩西亲自选定的(申4:43),河西的3座城是约书亚规定的(书20:7)。
- 摩西也吩咐以色列人,到他们完全占领神所应许给他们一切之地的时候,必须再添3座逃城,使总数变为9座。(申19:8-9)
35:15 这6座城要给以色列人和他们中间的外人并寄居的,作为逃城,使误杀人的都可以逃到那里。
- 【本节】逃城的条例也适用于这些外人和寄居者,与以色列人无异。正是表明「神也赐恩给外邦人,叫他们悔改得生命」(徒11:18),暗示着新约时代所有的人只要相信耶稣基督就能得到救赎(林前1:24;加3:27,28)。

35:16 倘若人用铁器打人,以致打死,他就是故杀人的,故杀人的必被治死;
- 【铁器】
- 这里将铁器划为一类,不分其是否为武器;原因可能是铁器在当时被应用不久,基本用途应该多作致命的武器。
- 这可能是为什么古以色列人建造祭坛与圣殿的时候,都不要与铁的工具有关的原因(出20:25;王上6:7)。
- 【故杀人的必被治死】
- 神安排逃城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宽容罪恶,而是为了挽回那些并非故意犯罪的人。所以神三次宣布:「故杀人的必被治死」(本节、17、18节),只有「误杀人的」才可以享用逃城的庇护。
- 如果人「亵渎圣灵」(太12:31)、拒绝救恩,就是故意抵挡神、故意犯罪,逃城的功效就没有了。因此,「我们得知真道以后,若故意犯罪,赎罪的祭就再没有了;惟有战惧等候审判和那烧灭众敌人的烈火」(来10:26-27)。
35:17 若用可以打死人的石头打死了人,他就是故杀人的,故杀人的必被治死;
- 【可以打死人的石头】《和合本》少了“工具”二字。原文的“手”yad在这里可以被了解为“手柄”。换言之,那石头是有手柄的工具,或可以用手掌握的工具,足以杀害一个人。所以,这里加上“工具”一词比较适合。
35:18 若用可以打死人的木器打死了人,他就是故杀人的,故杀人的必被治死;
- 【可以打死人的木器】这里的情况与(上节)一样,宜加上“工具”一词。
- 【16-18节】从凶手所用的行凶器具来看,如果该器具是可以置人于死地,则将凶手裁决为故杀人者,因为凶手用了可以置人于死地的器具,就说明他的杀人行为是有预谋的。
35:19 报血仇的必亲自杀那故杀人的,一遇见就杀他。
- 【本节】何以神允许报血仇,而命令不可杀人?
- 这里所说的并非神所禁诫的谋杀人 (murder),而是神早先所命定的诫命(创9:6),杀人者得处以死刑,而且也是摩西所再重申的律法(出21: 12)。而且,报血仇是施行于谋杀人者 (murderer),而非针对一般人。而且报血仇者必须是被谋杀者的近亲男士,并非任何人想报仇就报仇。简而言之,《出埃及记》第20章所禁诫的是要人知道谋杀人是一种罪行;而《民数记》35章所准许的是让人认识到杀人就必被处死的责任。这两者之间并无冲突。
35:20 人若因怨恨把人推倒,或是埋伏往人身上扔物,以致于死;
35:21 或是因仇恨用手打人,以致于死,那打人的必被治死。他是故杀人的,报血仇的一遇见就杀他。
- 【20-21节】如果凶手对死者早有仇恨,则无论他用什么方法或器具杀了死者,都是故杀人的(比较申19:11-13)。
35:22 倘若人没有仇恨,忽然将人推倒;或是没有埋伏,把物扔在人身上;
35:23 或是没有看见的时候,用可以打死人的石头,扔在人身上,以致于死,本来与他无仇,也无意害他。
- 【22-23节】这里举例说出一些裁决误杀人者的原因。只要杀死别人的事是一宗意外,凶手就算用了可以置人于死地的器具,他也不是故杀人者,而只能够算是误杀人者(比较出22:2-3;申19:4-6)。
35:24 会众就要照典章,在打死人的和报血仇的中间审判。
- 【典章】就是本章(16-23节)所提到的。
35:25 会众要救这误杀人的脱离报血仇人的手,也要使他归入逃城。他要住在其中,直等到受圣膏的大祭司死了。
- 【也要使他归入逃城】原文的字面意思是“到他曾逃抵的逃城”。审讯可能不是在逃城进行,而在疑犯所犯罪的城中进行,因为这样可能比较容易找到疑犯的杀人动机和过程等;也有学者认为,审讯应该是在中央裁判所进行(申17:8-13)。按照这两种情况,误杀人者在被裁定是误杀后,必须回到他曾逃到的逃城,而不能到其他的逃城了。Ps/21
- 【等到受圣膏的大祭司死了】
- 古时候当旧王已死,新王登基的时候,往往会宣布大赦国内的囚犯,所以这里的受膏大祭司之死也可以大赦误杀人者,然而《圣经》却没有提过以色列君王曾大赦罪人的记载。
- “误杀”在宗教上仍然是一种罪行,因为无辜的血已经被流,地就已经被污秽了(35:33-34)。所以,误杀人者仍然需要留在逃城,以失去自由为杀人的代价,直等到应届的大祭司死了,他才可以得着自由。
- 因为大祭司代表了全部以色列民,他的死可以赎所有以色列人的罪(比较出28:38:利16:16、21,21:10)。
- 「受圣膏的大祭司」预表基督,大祭司的死预表基督的死。只有基督在十字架上的代赎,才能使人从罪中得释放。
- 犹太传统认为,大祭司的母亲会给住在逃城里的避难者提供食物和衣服,这样他们就不会祷告盼望大祭司早死,而会盼望大祭司长寿(《密西拿 Mishnah》Makkot 11a)。犹太传统也指出,法庭必须提供避难者物质和属灵的需要,如果一个门徒逃往逃城,他的导师也必须搬到逃城,对他继续进行教导。
- 「主,主,是有怜悯有恩典的神,不轻易发怒,并有丰盛的慈爱和诚实」(出34:6),但又「万不以有罪的为无罪,必追讨他的罪」(出34:7)。「逃城」正是神性情的表明:一面显明了神的公义、圣洁,不允许罪在百姓中存留;一面又显明了神的怜悯、恩典和慈爱,使愿意认罪悔改的人得着盼望。
- 【16-25】逃城不适用于谋杀犯 (16-21),谋杀的动机可从武器的种类或先前的仇怨判断。若用可置人死地的武器,如铁器、木器,就是蓄意杀人。就算不用杀人器具,只是推倒、扔物或用手打人以致对方死亡,若怨恨的动机确凿,也属谋杀。不曾用杀人器具,也证实与死者素无仇怨的,便是误杀人者。
35:26 但误杀人的,无论什么时候,若出了逃城的境外,
35:27 报血仇的在逃城境外遇见他,将他杀了,报血仇的就没有流血之罪。
35:28 因为误杀人的该住在逃城里,等到大祭司死了。大祭司死了以后,误杀人的才可以回到他所得为业之地。
35:29 这在你们一切的住处,要作你们世世代代的律例、典章。
- 【本段】神只在利未人的城邑设立逃城,住在逃城里的人就必须接受利未人的教导,并且盼望大祭司之死的释放。今天许多高举人道主义的国家废除了死刑,但如果没有神的话语和基督的代赎,结果只是把爱心变成纵容,把尊重生命变成允许肆无忌惮地犯罪。
谋杀的条例
35:30 无论谁故杀人,要凭几个见证人的口,把那故杀人的杀了,只是不可凭一个见证的口叫人死。
- 【只是不可凭一个见证的口叫人死】这里的意思可指不要单相信一个目击证人,也可指不要单相信一个调查案件的证人。这是为了防止人作假见证,利用司法去陷害被冤枉的人,所以要求凡案件都必须参考至少2个或以上的案件资料从而进行审听,谨慎调查案件。OC/21
- 【凭几个见证人的口】这里的“几个”是最少“两个”(比较申17:6,19:15)。
- 【本节】
-
- 古时候以色列人的审讯,往往要求被告提供无罪的证据。所以控方只要有见证人就很容易使被告入罪。
- 这里要求控方的见证人最少有两个,使裁决比较容易取得公正。
- 如果见证人被发现作假见证,则他需要承受被告可能要受的惩罚(申19:18-19)。
35:31 故杀人犯死罪的,你们不可收赎价代替他的命,他必被治死。
- 【不可收赎价代替他的命】
-
- 除了以色列人以外,古代近东其他民族的律法容许人们用金钱去赎一个人的死罪,这笔赎金可能是给受害者的家属。
- 但是以色列的律法不允许以金钱赎死罪,而必须以命偿命(比较撒下21:1-6)。
- (出21:30)也有以赎金赎死罪的记载,但那人不是直接的谋杀者,而是因为他的疏忽,以致他的牛触死了别人。牛主虽然可以用钱赎命,但直接杀人的牛还是要被处死。
- 如此看来,古以色列的律法比近东其他民族的律法更看重人的生命,因为人的生命是不可以用任何金钱来交换的(比较出21:23-24;利24:17-21;申19:21)。
35:32 那逃到逃城的人,你们不可为他收赎价,使他在大祭司未死以先,再来住在本地。
- 【本节】因此,「故杀人、犯死罪的」(31节)必被治死,「不可收赎价代替他的命」(31节);「那逃到逃城的人」虽然是误杀,但也不能用支付「赎价」、或者用在逃城被流放的刑期来换取自由,只能借着大祭司之死的代赎。这预表能代赎人生命的「赎价」只有一样,就是「将来美事的大祭司」(来9:11)基督在十字架上所流的宝血。人若不肯接受「基督的宝血」(彼前1:18-19)作赎价,只能自己接受神的追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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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3 这样,你们就不污秽所住之地,因为血是污秽地的。若有在地上流人血的,非流那杀人者的血,那地就不得洁净(注:“洁净”原文作“赎”)。
- 【污秽】指腐败不法的事正在地上扩展(诗106:38;赛24:5;耶3:1、2、9;结36:17-18)。若污秽不除,地就会将其上的居民吐出去(利18:28),就是令他们灭亡或被敌人俘虏的意思,使他们不得住在原来的地上。
35:34 你们不可玷污所住之地,就是我住在其中之地,因为我יְהוָֹה 主住在以色列人中间。”
- 【就是我住在其中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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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神在以色列群体中有中心性的地位,这是《民数记》的一个重要观念(5:3,23:21;比较出29:45-46;亚2:10)。
- 神藉着会幕与祂的百姓同在。昔日神与以色列人同在的营地是圣洁的(5:3);现在,整个应许地已经成了以色列人的营地,所以,应许地的每一个地方都要成为圣洁。
- 神今天以我们的身体为「圣灵的殿」(林前6:19),以教会作为「神的家」(提前3:15)。因此,我们每日的生活不可随从世俗,不可用情欲、罪恶、偶像和一切神所不喜悦的事物来玷污自己和教会(林后6:14-18),才能把基督在我们身上向世人见证出来(徒1:8),使万民做基督的门徒(太28:19)。
【思想问题💡】
- 利未人在进入迦南之后,职事和地位有没有改变呢?参2, 7节。主立例保护利未人,目的何在?(参申33:10; 本章3)。
- 逃城有什么独特作用呢?以色列民在旷野流浪时有没有类似的保护措施呢?(参出21: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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