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未记:第18章

道德上的禁例

18:1 יְהוָֹה 主对摩西说、
18:2 你晓谕以色列人说、我是יְהוָֹה 主你们的 神。
18:3 你们从前住的埃及地、那里人的行为、你们不可效法、我要领你们到的迦南地、那里人的行为、也不可效法.也不可照他们的恶俗行。
18:4 你们要遵我的典章、守我的律例、按此而行.我是יְהוָֹה 主你们的 神。
18:5 所以你们要守我的律例、典章.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着.我是יְהוָֹה 主。
18:6 你们都不可露骨肉之亲的下体、亲近他们.我是יְהוָֹה 主。
18:7 不可露你母亲的下体、羞辱了你父亲.他是你的母亲、不可露他的下体。
18:8 不可露你继母的下体、这本是你父亲的下体。
18:9 你的姐妹、不拘是异母同父的、是异父同母的、无论是生在家、生在外的、都不可露他们的下体。
18:10 不可露你孙女、或是外孙女的下体、露了他们的下体、就是露了自己的下体。
18:11 你继母从你父亲生的女儿、本是你的妹妹、不可露他的下体。
18:12 不可露你姑母的下体、他是你父亲的骨肉之亲。
18:13 不可露你姨母的下体、他是你母亲的骨肉之亲。
18:14 不可亲近你伯叔之妻、羞辱了你伯叔、他是你的伯叔母。
18:15 不可露你儿妇的下体、他是你儿子的妻、不可露他的下体。
18:16 不可露你弟兄妻子的下体、这本是你弟兄的下体。
18:17 不可露了妇人的下体、又露他女儿的下体、也不可娶他孙女、或是外孙女、露他们的下体、他们是骨肉之亲、这本是大恶。
18:18 你妻还在的时候、不可另娶他的姐妹作对头、露他的下体。
18:19 女人行经不洁净的时候、不可露他的下体、与他亲近。
18:20 不可与邻舍的妻行淫、玷污自己。
18:21 不可使你的儿女经火、归与摩洛.也不可亵渎你 神的名.我是יְהוָֹה 主。
18:22 不可与男人苟合、像与女人一样、这本是可憎恶的。
18:23 不可与兽淫合、玷污自己.女人也不可站在兽前、与他淫合、这本是逆性的事。
18:24 在这一切的事上、你们都不可玷污自己、因为我在你们面前所逐出的列邦、在这一切的事上、玷污了自己。
18:25 连地也玷污了、所以我追讨那地的罪孽、那地也吐出他的居民。
18:26 故此、你们要守我的律例、典章.这一切可憎恶的事、无论是本地人、是寄居在你们中间的外人、都不可行。
18:27 (在你们以先居住那地的人、行了这一切可憎恶的事、地就玷污了。)
18:28 免得你们玷污那地的时候、地就把你们吐出、像吐出在你们以先的国民一样。
18:29 无论甚么人、行了其中可憎的一件事、必从民中剪除。
18:30 所以你们要守我所吩咐的、免得你们随从那些可憎的恶俗、就是在你们以先的人所常行的、以致玷污了自己.我是יְהוָֹה 主你们的 神。

内容纲要

【禁戒淫行恶俗的条例】

  1. 不可效法外邦人的行为(1~5节)
  2. 不可露亲属的下体(6~18节)
  3. 不可行可憎苟合的事(19~23节)
  4. 行可憎的事是玷污自己也玷污地(24~30节)

— 释经 —

道德上的禁例

18:1 יְהוָֹה 主对摩西说:

18:2 “你晓谕以色列人说:‘我是יְהוָֹה 主你们的 神。

  1. 【你晓瑜以色列人说】神要摩西直接对全体以色列人宣告。
  2. 【我是主你们的神】宣告的第一句话,是主的圣名,同时也是提醒他们:
    1. 祂是带领他们出埃及不再作奴隶的神(出6:6-7;利11:45,19:34、36,23:43,25:38、55,26:13、45),提醒以色列人,要记念神怎样拯救他们,使他们成为神的子民。;
    2. 遵守条例的动机,在立约的关系中,遵行神的要求不是律法主义,而是对神救赎恩典的由衷回应,所以《利未记》多次以“我是主”作为见证和社交的准则(18:4、30,19:3、4、10、25、31,23:22,24:22,25:17,26:1)。
    3. 既然以色列成了神的子民,就应该效法神成为神圣(11:44-45,19:2,20:7、8,21:8、24,22:32-33)。
    4. 在本章里,神3次宣告「我是主」(5、6、21节),3次宣告「我是主华你们的神」(2、4、30节),强调神与祂百姓之间的立约关系,表明神是万有之首,自己就是祂百姓生活的标准。

18:3 你们从前住的埃及地,那里人的行为,你们不可效法,我要领你们到的迦南地,那里人的行为,也不可效法,也不可照他们的恶俗行。

  1. 【恶俗】原文chuqqah,在本章(4、5、25节)翻译为“律例”,其字根 choq,是铭刻的意思(伯19:23;赛49:16)这名词就是一个确订不可超越的界限(例如耶5:22)。所以本段的教训,显示属灵只有两个区域:世俗恶行和神的律例,两者水火不相容,人只可选择其中一个生活方式,按照它的规例而行。
  2. 【迦南地】本章有7次吩咐以色列人不可效法在他们以前的迦南人之恶习(3(2次), 24, 26, 27, 29, 30)。
  3. 【本节】
    • 以色列人在旷野里,向前看是迦南人的生活,向后看是埃及人的生活,这些外族的生活里都以自己为是非道德的标准。神的百姓是从万民中分别出来归于神的,「这是独居的民,不列在万民中」(民23:9)。所以既「不可效法」埃及人的「行为」,也「不可效法」迦南人的「恶俗」(3节);生活方式既不能跟随文化,也不能跟随潮流;「不要效法这个世界,只要心意更新而变化」(罗12:2),单单效法神的圣洁(19:2)。
    • 在婚姻、男女、性关系上,既不可效法埃及人的行为,也不能效法迦南人的恶俗。

18:4 你们要遵我的典章,守我的律例,按此而行。我是יְהוָֹה 主你们的 神。

  1. 【典章】或译为“礼仪、命令”。原文mishpat(4、5、26节)是审判官shaphat运用法典的解释和宣判,可作日后援用的先例。所以除了“典章”外,也有翻译为“照例”(5:10,9:16,24:22等)、样式(王下6:38;代下4:7;结42:11)、判语(诗105:5,119:7、75、120、137等)。
  2. 【律例】或译为法度、法律。
  3. 【典章、律例】大致上“律例”和“典章”是同义词,前者是文字说明法规,后者是事例解释法规。
  4. 【本节】所以神禁止以色列人行的迦南律例,是不可效法迦南人的行为;神要求以色列人行的律例,也有例可援,本章是消极地指出以色列人要逃避的迦南律例行为,下一章就是积极说明神律例的典章是什么。

18:5 所以你们要守我的律例、典章。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着。我是יְהוָֹה 主。

  1. 【4-5节】次两节一再重复要“遵守我的典章、我的律例、我的律例典章”,意在突出这些典章律例的神圣、圣洁,源于译为圣洁神圣的神。
  2. 【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着】
    1. 不仅是要“按此而行”(4节),更重要的是人“必因此活着”,即活出一个真正的人生来。
    2. 这句话说明律法功用的话是非常重要的经节,尼希米(尼9:29)和以西结(结20:11、13、21)引用本节,要叫以色列知道律法的重要,认识自己的罪孽深重。《新约》保罗也几次引用(罗7:10,10:4、5;加3:9、11、12),讲解律法和福音的应许,
  3. 【因此活着】原文的意思是「照着律例典章的要求而活」,这不是苟延残喘地「活着」,而是「叫我们一举一动有新生的样式」(罗6:4),使我们「活着就是基督」(加2:20),活得有荣耀、有尊严、有价值。
  4. 【我是主】(4-5节)连续两次加上“我是主”,这除了是再次重复(2节)的提醒以外,也是祂与百姓之间约的联系,要求百顺服祂、遵行祂的律例典章。

18:6 你们都不可露骨肉之亲的下体,亲近他们。我是יְהוָֹה 主。

  1. 【骨肉之亲】原文šə·’êr bə·śā·rōw直译是“肉中的肉”,并无“骨”字。这词句虽然与(创29:14)的“骨肉”‘aṣ·mî ū·ḇə·śā·rî 和(创2:23)的“肉中的肉”ū·ḇā·śār mib·bə·śā·rî不同,但是意义是一样的。šə·’êr 这字看来是指骨旁充满血的肉,而bə·śā·rōw 是皮下的肉,所以可理解为“血肉之亲”的意思,与本处翻译“骨肉之亲”意思相近。同胞也可以称为“骨肉之亲”(撒下5:1,19:12、13;代上1:1;罗9:3,11:14)以及血亲,这里清楚规限了人伦的直系亲属。
  2. 【露……的下体】
    • 意为“露……的私处”,可以形容男人羞耻的露下体(创9:21-22)。
    • 也是「不正当性行为」的委婉说法。
  3. 【亲近他们】意为与之发生不正当的性关系。
  4. 【我是主】在提出这要求后,加上了这句话,因为主是圣洁的,所以祂对百姓也有圣洁的要求,尤其是性生活上圣洁的要求。一再再的以“我是主”的宣告下,显得格外庄严、凝重、不可轻慢、不可亵渎。人即按照神的形象被造,正是人有别于禽兽的根本,正是人能遵行圣律,活出一种崇高、高尚、圣洁人生的根基。

18:7 不可露你母亲的下体,羞辱了你父亲。她是你的母亲,不可露她的下体。

18:8 不可露你继母的下体,这本是你父亲的下体。

  1. 【这本是你父亲的下体】「这本是你弟兄的下体」(16节)等同,是因为夫妻二人已经成为一体(创2:42),所以丈夫的下体等同于妻子的下体。
  2. 【继母】原文’ê·šeṯ- ’ā·ḇî·ḵā 指父亲的妾,而不是母亲死后续弦的继母。虽不同与生身之母,但她也已经和父亲因婚姻关系成为一体,同父亲的妾发生性关系,同样羞辱了父亲。比方:流便(创35:22,49:3-4),押沙龙(撒下16:22),耶路撒冷城中的人(结22:10),哥林多教会的一个人(林前5:1),犯这罪的人必被治死(20:11)。
  3. 【7-8节】一个人的生身之母和生身之父,是最亲近的骨肉至亲,和母亲发生性关系,这是最大的乱伦。又由于父亲和母亲已经因婚姻关系成为一体,所以和母亲发生性关系,同时也是对父亲的最大羞辱。

18:9 你的姐妹,不拘是异母同父的,是异父同母的,无论是生在家,生在外的,都不可露她们的下体。

  1. 【无论是生在家,生在外的】包括生在家里或外地、不在一起住的姐妹,都不得和他们发生性关系。

18:10 不可露你孙女或是外孙女的下体;露了她们的下体,就是露了自己的下体。

  1. 【本节】
    • 孙女是自己儿子生的女儿,外孙女是自己女儿生的女儿,和自己都有血缘或血统关系。与她们发生不正当的性关系,等于是露了自己的下体,是一种莫大的耻辱。
    • 有人认为本段缺少了父女乱伦的禁令,因为既然立了母子禁止乱伦的命令(7节)可见父女乱伦也是相当有可能的(创19:31-35),因此有些学者认为在后期抄写经文的人抄漏了“你女儿”的几个字。

18:11 你继母从你父亲生的女儿,本是你的妹妹,不可露她的下体。

  1. 【9,11节】无论是同父异母(本节的情况),或同母异父的姐妹都不可以与之发生性关系。虽然这两节没有提到同父同母的姐妹,但不言而喻,作为骨肉之亲的亲姐妹,更不容亲近。

18:12 不可露你姑母的下体,她是你父亲的骨肉之亲。

  1. 【姑母】父亲的亲姐妹。

18:13 不可露你姨母的下体,她是你母亲的骨肉之亲。

  1. 【姨母】母亲的亲姐妹。

18:14 不可亲近你伯叔之妻,羞辱了你伯叔,她是你的伯叔母。

  1. 【本节】伯父与伯母,叔父与叔母,都是成为一体的夫妻关系,而伯叔和自己的父亲又是骨肉之亲,所以神也禁止亲近伯叔之妻。(20:20)更指出神会惩罚犯此罪者必无子女而死。

18:15 不可露你儿妇的下体,她是你儿子的妻,不可露她的下体。

  1. 【儿妇】是儿子的妻,是儿子的骨肉之亲。他们若行这逆伦的事,二人就必治死(20:12)。

18:16 不可露你弟兄妻子的下体,这本是你弟兄的下体。

  1. 【弟兄妻子】即嫂嫂或弟媳,是哥哥和弟弟的骨肉之亲。无论弟兄在生与否,都不能娶弟兄的妻子,但是有一个例外的情况,按摩西的律法,若弟兄死了,没有儿子,死者的妻子不可再嫁外人,她丈夫的兄弟当娶她为妻,那妇人所生的长子必归死人的名下(申25:5、6),当雅各的时候已经有这风俗(创38:8)。

18:17 不可露了妇人的下体,又露她女儿的下体,也不可娶她孙女或是外孙女,露她们的下体,她们是骨肉之亲,这本是大恶。

  1. 【本节】这里所说的和某一妇人,可能他们只是同居,或发生了不正当的性关系。那人就不可同时与母女二人发生性关系,甚至不可娶其孙女或外孙女为妻,这些都是大恶。若违背本节的条例,就要把这三个人都用火焚烧(20:14)。

18:18 你妻还在的时候,不可另娶她的姐妹作对头,露她的下体。

  1. 【姐妹】一词的原文achoth,也可以解作“另一个”(出26:3、5、6、17;结1:9、11、23; ),因此这里也可指律法不允许多妻的婚姻。
  2. 【另娶她的姊妹】的意思是“不可同时娶两姐妹”,但根据犹太人的传统理解,更可能是指「娶另一个妻子作为原来妻子的姊妹」,即一夫多妻。
  3. 【本节】
    • 意思是当妻子还活着的时候,不可以娶她的姐妹为她的竞争者、对手。也可以理解为不可同时去娶姐妹二人为妻。
    • 从前亚伯拉罕与同父异母的妹妹结婚(创20:12)、雅各娶姐妹俩为妻(出29:30)、暗兰与姑母约基别结婚(出6:20),这些婚姻在神颁布了律法之后,就不被允许了。

📖【图表】家庭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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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戴着假胡子的古埃及第十八王朝女法老哈特谢普苏特(Hatshepsut,主前1479年—1458年在位)。她是法老图特摩斯一世(Thutmose I,主前1506-1493年在位)与王后唯一的嫡女,而她的同父异母哥哥图特摩斯二世(Thutmose II,主前1493-1479年在位)是侧妃所生,出身不够,因此与她结婚,使王位合法化。图特摩斯二世很可能就是要杀摩西的法老,而哈特谢普苏特是摩西在旷野牧羊40年时期的法老。 图特摩斯二世去世后,哈特谢普苏特自任女法老。她安排丈夫与侧妃生的儿子图特摩斯三世(主前1479-1425年在位)和自己的女儿结婚,继承王位。图特摩斯三世很可能就是主前1447年以色列人出埃及时的法老。 士师时代的第十八王朝法老阿蒙霍特普四世(Amenhotep IV,后改名阿肯那顿 Akhenaten,主前1353-1336年在位)曾与自己的表妹和两个女儿结婚。 古埃及王室为了保证王室血统的纯正,维持王位的合法性,近亲结婚非常普遍,甚至成为制度。但这在神的眼中都是「恶俗」。

18:19 女人行经不洁净的时候,不可露她的下体,与她亲近。

  1. 【本节】这一点已经在(15:19-24)提及,这里作为对男人的禁令再次提出来,除了要他们保持自己洁净以外,带有对妻子的保护和尊重的意思。

18:20 不可与邻舍的妻行淫,玷污自己。

  1. 【本节】十诫已经规定:不可贪恋人的妻子(出20:17)。这里如此重申,这种淫行是玷污自己,置自己于不仁不义。“邻舍”可以是广义的,可泛指其他人(无论是以色列人或外人)。

18:21 不可使你的儿女经火归与摩洛,也不可亵渎你 神的名。我是יְהוָֹה 主。

  1. 【摩洛】是其中一个外邦假神的名字,是迦南亚扪人的族神(王上11:-67)。
  2. 【不可使你的儿女经火归于摩洛】摩洛献祭时,要将子女焚烧作为燔祭(申18:10;王下16:3;赛57:5;耶7:31,19:5;结16:21,20:31,23:37、39;诗106:37-38),这是一种及其残忍、极不人道的敬神活动,所以主明令禁止,在以色列人进入迦南之前予以防范。
  3. 【亵渎】原文ṯə·ḥal·lêl,意思是将神圣的事物当作凡俗,与(24:11、16)的“亵渎”naqab(意思是鄙视、咒诅)不同,这字在(19:29)和(赛43:28)译作“辱没”,在(出25)则译作“污秽”,(诗89:31)译作“背弃”。
  4. 【不可亵渎你神的名】摩洛相反,主是一位满有恩典、满有慈悲、满有怜悯的神,敬拜这惨无人道的摩洛是对主的悖逆和亵渎。

18:22 不可与男人苟合,像与女人一样,这本是可憎恶的。

  1. 【本节】
    1. 男与男行可耻的事,是《圣经》一直指责的一种邪淫恶俗。所多玛的罪恶深重,就重在同性恋上、男人之间的苟合,而且全城如此。(创19章)记载的,正是神所憎恶的,以致城被毁灭。
    2. 摩西律法虽然定这罪为该死的罪(20:13),以色列人还是屡次犯罪(士19:22;王上14:24)。甚至《新约》时代,保罗也指出有犯这罪的人(罗1:27;林前6:9;提前1:10)。这条例明显针对迦南宗教的恋童(申23:17;王上14:24等)。
    3. 《新约》称“男和男行可羞耻的事”,是“放纵可耻的情欲”,并且“在自己身上受这妄为当得的报应”(罗1:26-27)。这报应使人想起常在男与男之间淫交中散播的艾滋病病毒,现代医学研究指出,艾滋病的产生源自于同性恋,而传播则与放纵可羞耻的情欲有关。
    4. 以色列人出埃及迦南后,这种邪风恶俗在中东一带已相当普遍,所以主要在圣律中下达此禁令。

18:23 不可与兽淫合,玷污自己。女人也不可站在兽前,与它淫合,这本是逆性的事。

  1. 【逆性】原文意思是「混乱」,就是混乱了神创造的秩序和「各从其类」(创1:24)。
  2. 【本节】
    1. 与兽淫合的邪风恶俗在迦南就盛行,而且男女均各自与兽淫合。犯这罪的必被治死(20:15、16;出22:19)。
    2. 圣律指出,这样做是玷污自己,是降低了人之所以为人的人格,玷污了人被造时的神之形象。“逆性的事”是指不合乎自然和本性的事,人是神创造的顶峰,他高于一切受造之物。更何况,任何牲畜属于不同的种类,为了性欲的满足甚至与牲畜淫合,这是一种严重的混淆或混乱。有的译本即译为“这本是混乱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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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2002年希腊发行的€2欧元硬币,上面的图案是欧罗巴(Europa)被宙斯化身的公牛诱拐到克里特岛,欧罗巴(Europa)的名字成为欧洲的名字,在所有日耳曼语、斯拉夫语、希腊语和拉丁语中,欧洲的名字都是Europa,只有英语是Europe。
在希腊神话中,欧罗巴是一个美丽的腓尼基公主,天神宙斯看上了她,就变成白公牛,把欧罗巴诱拐到克里特岛,和她生下了儿子米诺斯(Minos),成为克里特之王。米诺斯兄弟三人都是同性恋,他的妻子与海神波塞冬送的公牛结合,生下了牛头人身的怪物弥诺陶洛斯(Minotaur),住在迷宫之中,并让雅典人每年献7对童男童女来供它食用。雅典王子忒修斯(Theseus)杀死了牛怪,但他父亲埃勾斯(Aegeus)误以为他已遇难,悲痛投海,这海就起名为爱琴海(Aegean Sea)。
欧罗巴的传说实际上就是「人兽淫合」,从古代埃及、美索不达米亚、迦南、希腊、伊朗、印度、中国和日本的艺术作品中,可以看到当时「人兽淫合」的现象非常普遍,这些在神的眼中都是「可憎恶的事」。

18:24 在这一切的事上,你们都不可玷污自己,因为我在你们面前所逐出的列邦,在这一切的事上玷污了自己。

  1. 【在这一切的事上】包括(6-23节)各种的淫乱。
  2. 【因为我在你们面前所逐出的列邦……玷污了自己】这里告诉我们这些外邦被逐出的原因,是因为他们做了以上这些事儿玷污了自己。正如(申9:4-5)所说的:“主将他们从你面前赶出去,并不是因你的义,也不是因你心里正直,乃是因这些国民的恶”。

18:25 连地也玷污了,所以我追讨那地的罪孽,那地也吐出它的居民。

  1. 【连地也玷污了】在神看来,这些罪恶不只是对人的玷污,也是对神所造的大地的玷污。
  2. 【追讨】原文wā·’ep̄·qōḏ 译为“临到”,这是以色列人描写神与地的关系重要字词。神降临人间,从天上插手介入世界的事务,而祂这次降临的目的是要施行审判。《吕振中》译为“我向那地察罚它的罪愆”。
  3. 【吐出】或译作“排斥”或“不容”。

18:26 故此你们要守我的律例、典章。这一切可憎恶的事,无论是本地人,是寄居在你们中间的外人,都不可行。

  1. 【故此你们要守我的律例、典章】以色列之所以能存活,不在于他们的血统、特权,而是在于他们是否遵行神的律例典章。

18:27 在你们以先居住那地的人,行了这一切可憎恶的事,地就玷污了。

18:28 免得你们玷污那地的时候,地就把你们吐出,像吐出在你们以先的国民一样。

  1. 【像吐出在你们以先的国民一样】迦南地的居民因屡次遇见饥荒(创12:10,26:1,41:54-57,42:1-5,43:1,45:6,47:4、13)、瘟疫和战争(创14:1-12)等灾难,数目已经削减,而且其中四族,就是所多玛蛾摩拉押玛洗扁的居民早已全然灭没了(创19:23-29;申29:23),这样看来,迦南人是已经被吐出来了。不过在摩西以后,甚至到所罗门时代才完全应验。

18:29 无论什么人,行了其中可憎的一件事,必从民中剪除。

  1. 【无论什么人】包括上至大祭司,下至普通百姓,在主的圣律面前,人人平等。
  2. 【行了其中可憎的一件事】包括上文列举的种种邪风恶俗,只要行了其中一件事或犯了其中一种罪,就要受到惩罚。
  3. 【必从民中剪除】以色列人中被开除,但某些罪恶的处罚比较重,有些邪淫的罪是要处死的。

18:30 所以你们要守我所吩咐的,免得你们随从那些可憎的恶俗,就是在你们以先的人所常行的,以致玷污了自己。我是יְהוָֹה 主你们的 神。

  1. 【你们要守我所吩咐的】就是主晓谕的典章和律例,特别是《18章》所有有关淫乱可憎之恶俗的禁令。
  2. 【在你们以先的人】以色列人进入迦南之前的迦南居民。
  3. 【可憎的恶俗……常行的】迦南人习以为常、不能自拔的。
  4. 【以致玷污了自己】违背了以上的典章律例的后果就是玷污了自己,辱没了自己,抹杀了人之所以为人,人之所以异于禽兽的那一点人格。
  5. 【我是主你们的神】本章的开端和末了都以“我是主你们的神”为引言和结论,因为人之所以要守以下律例,不能玷污自己的原因,是因为人是按神的形象造的,人与神有约的关系,他必须自洁成圣,有分于神圣的本性。在《利未记》中,神对人提出的“圣”的要求,是逐步提高、逐步丰富的:
    • (1章)到(10章):是在献祭活动中要求与人的神圣感和庄严感,因为主是一位神圣庄严、不可亵渎、不可轻忽的神。
    • (11章)到(15章):是日常生活中要求于人的洁净,即礼仪上的圣洁,因为主是一位洁净的神,是一位容不得污秽、不洁的神。
    • (16章):赎罪日所要赎的罪,深入到“诸般的污秽、过犯”,“一切的罪愆”,“诸般的罪孽、过犯”,“一切的罪”。
    • (17章):规定牲畜的血必须流在主面前,并禁止吃血,这就使“圣”的概念包含了对主所创造的生命的尊重和敬畏。世界各民族对血的禁忌并不相同,但对生命的敬畏和尊重则是必不可少的。
    • (18章):对“圣”的要求扩大到道德层面,特别是性道德。一位圣洁的主,不能容忍祂的百姓被性混乱与荒淫所玷污,而这种对自己的玷污,又是对神的亵渎(18:21)。
    • (19章):将对“圣”的要求扩大到伦理层面,“爱人如己”或“爱他如己”,实际上都是主“圣”的内涵。神对百姓许多伦理上的要求,都是从“你们要圣洁”这一点出发的。
  6. 【6-30节】所提的罪行,都是迦南人流行的生活方式,但在神眼中都是「可憎恶的事」(26节),违反了十诫中的第七诫「不可奸淫」。他们放纵情欲,因着拜偶像和堕落的性行为,「在这一切的事上玷污了自己」(24节),因此被神「逐出」(24节)。当我们面对世界上许多的流行文化和时尚时,如果在肉体或属灵上玷污了自己,也会被「逐出」神的安息。
  7. 【本章】只有与神立约的百姓才有资格住在应许之地。如果百姓「随从那些可憎的恶俗」,以致「玷污了自己」,就会失去神百姓的见证,也就不再有资格居住在应许之地。今天这个世界也千方百计地通过媒体、学校、文化、法律系统来引诱我们「随从那些可憎的恶俗」,把「那些可憎的恶俗」当作包容、博爱、开放、进步、多元化,目的是让我们「在这一切的事上玷污了自己」(24节),失去神百姓的见证,以致「亵渎你神的名」(21节)。

【思想问题

  1. 主在本章章首晓谕百姓不可效法埃及人与迦南人的行径,并要遵守 的律法。这分别为圣的原则如何应用于我们的生活中?
  2. 从(24-25节)看来,列邦虽不认识主,但神仍追讨他们淫乱与同性恋之罪(参创19)。今日基督徒处于人欲横流的社会,有何警惕及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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